因中山东部外环高速公路二期工程(珠海段)项目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和《珠海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中山东部外环高速公路二期工程(中山黄圃至翠亨高速公路南北延线)南延线翠亨南互通至终点段调整初步设计外部性审查的批复》(粤交基〔2025〕365号),现通告如下:
一、本机关决定从2026年7月30日起,依法对位于金鼎先人阁以东,中珠交界以南,北京师范大学香山中学以西,上北村、河头埔村、六组村以北面积358543.74平方米(合537.82亩)中山东部外环高速公路二期工程(珠海段)项目用地清理范围进行土地清理,具体清理范围详见附图。
二、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各用地单位或个人,应当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配合土地清理工作并交出所占用的土地。
三、在本次土地清理范围中,涉及中山东部外环高速公路二期工程(珠海段)项目(调整前线位)、渔牧场、二线公路升级改造项目、北沙二线公路外建设用地项目等已完成土地清理的用地范围,以及广澳高速及其辅道、西部沿海高速、原二线公路、金琴快线等现状公路和北围填海区等用地范围(以上面积合计407.75亩)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不纳入奖补范围,详见附图。
四、对于纳入奖补范围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含临时设施),参照《珠海市征收(征用)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办法》(珠府〔2024〕42号)规定的标准予以补偿或政策性奖励(依法获得补偿的合法产权房屋除外)。经有关部门调查认定违法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不予任何补偿或奖励。
五、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各用地单位或个人,应当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20日内,配合珠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征地和城市房屋征收服务中心办理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现场测量工作及登记手续。逾期未配合办理的,以珠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征地和城市房屋征收服务中心调查登记结果为准。
六、本通告发布当天,公证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范围的地貌、涉及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现状进行实景录像和拍照取证,所得结果作为调查登记的依据。
七、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原地貌,不得再进行新增种植、养殖和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和构筑物,所进行的新栽新种、新搭建和新添附的其他一切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等一概不作任何补偿或奖励,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相关单位或个人自行承担。
八、根据《珠海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未在本通告规定的期限内交出土地的,本机关将依法进行处理,因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相关用地单位或个人自行承担。
特此通告。
附件:土地清理范围图
联系地址:珠海市唐家湾镇金峰中路169号1栋5楼
联系电话:0756-3633175
珠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6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