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珠海110千伏广昌输变电工程与广昌站至南屏站电缆通道建设工程项目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以及《珠海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等文件规定,现发布通告如下:
一、为加快珠海110千伏广昌输变电工程与广昌站至南屏站电缆通道建设,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政府决定依法对珠海110千伏广昌输变电工程与广昌站至南屏站电缆通道建设工程项目用地发布用地清场通告。
二、根据珠海市香洲区发展和改革局《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项目代码:2408-440402-04-01-222110)、《关于广昌站至南屏站电缆通道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珠香发改项〔2025〕90号)及珠海市自然资源局香洲分局《建设项目用地规划许可证》(用字第4404022025YG0030513号),本项目位于香洲区南屏镇有髻山、珠海大道南侧,建设内容为珠海110千伏广昌输变电工程与广昌站至南屏站电缆通道建设。
三、本用地清场通告清场范围为项目《建设项目用地规划许可证》(用字第4404022025YG0030513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用字第4404022026XS0004693号)范围内不涉及权属重叠的区域。涉及权属重叠的用地,不属于清场范围。
四、用地清场范围内地上青苗及附着物(含临时设施)的各权属单位、经济组织或其他权利人,应当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45日内,配合属地征拆实施部门办理清理场地及搬迁工作并交出土地。
五、清场范围内的地上青苗及附着物补偿,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属于因历史原因未支付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的统征土地的,其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按照《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征收(征用)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办法的通知》(珠府〔2024〕42号)执行。(二)属于已经支付地上青苗及附着物补偿费的统征土地的,其地上附着物及青苗不再予以补偿。(三)属于统征后经有权机关批准合法使用土地的,若批准文件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清理、补偿已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未作约定的,补偿标准按照《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征收(征用)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办法的通知》(珠府〔2024〕42号)执行。
六、属于本通告第五条规定中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享有补偿权益的各权属单位、经济组织或其他权利人,应当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配合属地征拆实施部门办理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登记手续及现场测绘丈量工作,相关结果作为补偿依据;逾期未办理补偿登记手续及现场测绘丈量工作的,以辖区征拆实施部门的调查登记结果为准,补偿标准按照《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征收(征用)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办法的通知》(珠府〔2024〕42号)执行。
七、毗邻清场范围的权属用地,涉及清拆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清理、补偿,可参照《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征收(征用)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办法的通知》(珠府〔2024〕42号)执行,具体补偿按最终协商结果确定。
八、本通告发布之日,公证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范围的地貌、涉及的地上青苗及附着物的现状进行实景录像和拍照取证,公证内容作为计算登记补偿的依据。
九、自通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清场范围原地貌,关于新栽新种、新搭建和新添附其他一切地上青苗及附着物等,一概不作任何补偿,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十、自通告发布之日起45日内,有关权属单位、经济组织或其他权利人不配合属地征拆实施部门办理清场范围内地上青苗及附着物并交出土地的,根据《珠海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香洲区人民政府将作出限期清理、搬迁的行政决定,若享有补偿权益的,将一并作出补偿决定。逾期不清理和搬迁,也不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香洲区人民政府将依法申请金湾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由有关权属单位、经济组织或其他权利人自行承担。
十一、项目用地清场范围、位置、坐标,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自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到珠海市香洲区南屏镇人民政府、珠海市香洲区城市更新局或珠海市自然资源局香洲分局任一单位查询,地址及联系方式如下:
(一)珠海市香洲区南屏镇人民政府,地址:珠海市香洲区南屏镇坪岚路13号,联系电话:0756-8672063。
(二)珠海市香洲区城市更新局,地址:珠海市保税区国际贸易展示中心2号楼3楼,联系电话:0756-2617910。
(三)珠海市自然资源局香洲分局,地址:香洲区南屏镇坪岚路4号,联系电话:0756-8813123。
十二、权利人对通告不服的,自通告公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通告。
附件:1.珠海110千伏广昌输变电工程用地红线图
2.广昌站至南屏站电缆通道建设工程项目用地蓝线图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政府
2026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