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斗门海关缉私分局公告
日期:07-17
我分局已对以下在扣物品做出发还决定:
1.从TRUONG ANH TUAN处扣押的笔记本电脑1部。2.从KIEU VAN TO处扣押的nokia手机1部。3.从VU VAN HAI处扣押的iPhone手机1部。4.从CAO VAN QUYEN处扣押的黑色联想电脑1部。
上述《发还清单》已于今日在我分局公告栏内张贴,请相关人员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前来我分局办理相关手续。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叶警官0756-8736185)
斗门海关缉私分局
2026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