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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02
星期四
当前报纸名称:珠海特区报

珠海经济特区应用场景创新促进条例

日期: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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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届〕第七十三号

  《珠海经济特区应用场景创新促进条例》已由珠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六次会议于2026年6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6年8月1日起施行。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6年6月30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应用场景开发与开放

  第三章 应用场景支持与保障

  第四章 标杆应用场景打造

  第五章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

  特别规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快应用场景创新,推动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规模化应用,促进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融合发展,前瞻布局和发展未来产业,汇聚创新资源要素,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生活品质,打造中国式现代化城市样板,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珠海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应用场景创新等相关活动。

  本条例所称场景,是指用于系统性验证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产业化应用以及配套基础设施、商业模式、制度政策的具体情境。

  第三条 应用场景创新工作应当坚持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相结合,遵循创新引领、改革推动、因地制宜、安全有序、激励支持、系统推进、融合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应用场景创新工作的领导,履行以下职责:

  (一)将应用场景创新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政府年度重点工作安排,编制市应用场景创新总体方案,明确本市应用场景创新的总体思路、发展目标、主要任务和政策措施;

  (二)制定完善应用场景创新政策措施,并将支持场景培育和开放工作纳入产业、科技、人才等政策体系;

  (三)依法开展其他应用场景创新工作。

  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履行区人民政府应用场景创新工作的相关职责。

  第五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应用场景创新工作的统筹协调与监督指导,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场景供需对接服务体系。

  市科技创新部门负责推动技术创新成果与场景应用需求对接,协同做好场景创新人才培育工作。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统筹推进国有企业应用场景开放。

  市投资服务部门负责协调解决应用场景落地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为重点招引和培育企业对接应用场景,促进应用场景供需双方达成合作意向。

  教育、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政务和数据、金融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应用场景,做好应用场景创新相关工作。

  第六条 坚持企业在应用场景创新全过程中的主体地位,充分发挥政府引导作用,推动企业成为场景创意提出、场景设计开发、场景资源开放、场景应用示范的主体。

  第七条 本市建立和完善跨区域应用场景创新合作机制,支持服务粤港澳大湾区应用场景创新协同发展。

  第二章 应用场景开发与开放

  第八条 本市加大各类应用场景开放力度,扩大生产场景、工作场景、生活场景供给,推动应用场景资源开放,促进应用场景资源公平高效配置,推动新场景大规模应用。

  第九条 支持行业领军企业、产业链链主企业围绕企业智能管理、关键技术研发、新产品培育等应用场景需求,与科技企业、高校院所以及新型研发机构等创新机构开展应用场景创新。

  支持专精特新“小巨人”、独角兽、科技型中小企业等参与城市、产业应用场景建设,实现技术迭代与业务成长。

  第十条 支持不同规模、不同所有制企业平等参与应用场景创新。

  国有企业应当深度挖掘应用场景,主动开放主业领域应用场景,吸引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和高校、科研院所参与,强化应用场景开放协同共享。

  支持民营企业充分发掘市场需求,主动开放应用场景。

  第十一条 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开放重大科研基础设施,为新技术、新产品提供场景化验证环境。

  支持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在成果转化中主动对接城市、产业需求,开展应用场景创新的产学研合作,提高科研工作的市场化导向,激活科研人员创新潜力。

  第十二条 鼓励大中小企业结成应用场景联合体,由行业龙头企业牵头加强应用场景组织设计,通过搭建应用场景平台开放技术、标准、渠道等资源,吸引中小企业参与,共同推进应用场景建设。支持底层技术跨界示范应用,实现不同应用场景协同联动发展。

  第十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深入挖掘应用场景资源,整合工业园区、道路、港口、码头、医院、公园、学校等公共资源和载体,推动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公共企事业单位向社会开放应用场景。

  第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与高校、科研院所、国有企业、创新型领军企业的常态化联系机制,汇聚国内外前沿技术创新成果和高端创新要素,全面对接产业链供应链需求,推动先进创新成果直接应用转化。

  第十五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完善应用场景创新工作流程,开展应用场景需求清单、能力清单和标杆应用场景清单的征集、遴选、发布等工作。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负责组织本区域、本领域、本行业常态化应用场景供需对接工作,通过举办场景需求发布会、供需对接会等多种形式,促进形成应用场景项目。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协助应用场景供需双方推进场景项目立项,定期跟进应用场景建设进度,协调解决关键问题。

  第十七条 鼓励建设集测试、展示、路演、体验为一体的场景创新体验区、展示馆等应用场景展示体验环境,定期面向社会举办应用场景展示体验活动。

  鼓励有条件的园区规划建设应用场景创新体验中心,集中展示应用场景创新成果。

  第十八条 支持市场化应用场景创新促进服务机构发展,为应用场景创新提供咨询设计、供需对接、运营管理等服务。

  支持行业协会、龙头企业、高校院所、创新平台,按照市场化方式建设专业化应用场景创新中心,开展垂直领域的应用场景遴选、供需对接与示范推广服务。

  第十九条 支持在具身智能、人工智能、低空经济、海洋经济、生物医药、新能源等重点领域,布局建设应用场景创新试验区,推动相关领域应用场景集中布局、集中展示体验、政策集中支持,打造新技术、新产品、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应用验证与展示推广的首选载体。

  第三章 应用场景支持与保障

  第二十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创新要素支持与保障机制,统筹数据、土地、金融、人才等资源,推动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深度融合。

  第二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优化新业态新领域市场准入环境,按照标准引领、场景开放、市场推动、产业聚集、体系升级的原则和路径,推动生产要素创新性配置,提高准入效率。

  第二十二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概念验证中心、中试验证中心等设施纳入科技创新基础设施建设体系,重点支持具身智能、人工智能、低空经济、海洋经济、生物医药、新能源等领域专业化验证平台建设。

  对政府投资建设的验证设施,实行向社会开放共享机制,收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对企业、高校联合建设的验证设施,根据设施年度服务科技企业情况,可以给予政策支持。

  第二十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应用场景创新激励制度,从技术先进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推广价值等维度对应用场景业主方、技术供给企业、场景创新平台进行评估,并可以根据评估结果给予相应政策支持。

  具体办法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科技创新、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 对符合国家科技和相关产业发展规划,有利于落实国家重大战略目标任务,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采用政府采购合作创新采购方式,允许采购单位提前介入,先购研发服务、再购研发产品:

  (一)市场现有产品或者技术不能满足要求,需要进行技术突破;

  (二)以研发创新产品为基础,形成新范式或者新的解决方案,能够显著改善功能性能,明显提高绩效;

  (三)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鼓励创新产品应用,对虽无销售业绩但经相应资质机构验证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质量规范要求的新技术、新产品,允许其参加相关政府投资(采购)项目投标。

  第二十六条 本市采用政府首购、订购以及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促进技术创新产品的规模化应用。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落实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专项政策,市科技创新部门编制创新产品推荐目录,强化政策衔接联动。

  第二十七条 对于企业愿意对外免费试用的新技术、新产品,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和国资平台等可以在安全可控的情况下进行试用,并如实出具使用评价报告,促进企业、科研机构实现技术和产品创新迭代。

  第二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搭建创新资源与投资机构交流渠道,推动投资平台对先进技术应用和成果转化提供资金支持。

  鼓励金融机构立足自身职责开发针对应用场景创新的专项信贷产品、专项保险产品等。

  第二十九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强化公共数据资源规范管理与开放共享,依法推动公共数据合规、高质量供给,提供应用场景创新所需的数据基础。

  鼓励和支持企业数据资源开发利用,发挥企业主体作用,通过市场化机制推动企业数据在应用场景中的开放、共享、流通和应用。

  第三十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应用场景布局需要和特点,合理保障空间要素供给。

  探索建立宽松灵活的产业空间管理机制,对于符合条件的企业,合理确定开发强度和配套功能。

  第三十一条 鼓励在珠高校、科研机构与行业龙头企业开展合作,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在具身智能、人工智能、低空经济、海洋经济、生物医药、新能源等领域联合培养新型应用型人才。

  探索将应用场景创新、成果转化应用等纳入工程技术人员、高校教师、科研人员等相关专业职称评价指标,以及市级人才工程评价体系。

  第三十二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在重点产业领域可以设置场景专员,对产业链重点场景工作进行全流程管理跟进,为重点企业提供从技术方案对接到应用场景合作落地的全流程服务,鼓励企业选派专人参与应用场景诉求办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技术经理人的培育、登记、评价和激励制度。支持技术经理人依法开展场景需求挖掘、技术成果筛选、价值评估、知识产权运营及成果转移转化等服务。

  鼓励科技服务机构和技术经理人参与重点产业领域应用场景需求挖掘、成果对接与商业化落地等技术中介服务。技术经理人成功促成项目对接合作的,可以按照合同规定获取服务报酬。

  第三十四条 本市鼓励和支持企业积极研发新技术、新产品、新模式及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技术产品,依法加强对新产品、新技术的知识产权保护,防范和遏制同质恶性竞争,营造鼓励创新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推进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相衔接。

  司法机关、公安机关和市场监督管理、科技创新等部门应当加强具身智能、人工智能、低空经济、海洋经济、生物医药、新能源等新兴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完善知识产权快速维权援助机制和调解、仲裁、诉讼等有机衔接的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依法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加强应用场景创新过程中产生的技术方案、商业模式、数据产品等新型知识产权的保护。

  第三十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支持新产品、新技术先行先试,在自动驾驶、大模型训练等新业态新领域分级分类建立健全沙盒监管机制,允许新产品、新技术先用后管,对相关经营主体采取包容审慎的监管措施,在可控范围内实行容错纠错。

  第三十六条 建立创新容错机制。在推进应用场景创新工作过程中的创新举措未能实现预期目标或者出现失误偏差,但是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依法依规对有关单位和个人予以免责或者减轻责任:

  (一)符合本市产业发展定位和任务要求;

  (二)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或者有关规定;

  (三)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且未造成重大损失;

  (四)未牟取私利或者未恶意串通损害公共利益。

  第四章 标杆应用场景打造

  第三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聚焦具身智能、人工智能、低空经济、海洋经济、生物医药、新能源等重点领域,策划设计一批具备前瞻创新引领性、示范作用显著的标杆应用场景。对已有成熟落地应用、形成较好成效的标杆应用场景,市人民政府应当予以推广。

  第三十八条 围绕工业制造、市政巡检、医疗康养、文旅服务、应急作业、安保巡逻、城市管理、教育科研、生活服务等领域,开展具身智能应用场景征集与任务揭榜,推动具身智能新技术、新产品落地应用。

  第三十九条 支持和鼓励具身智能在高危场所的应用,加快实现机器人替代作业,重点在危险化学品仓储、粉尘爆炸高危环境、地下管网及密闭空间、高温熔融、水下作业等领域推行防爆巡检机器人、特种机器人、人工智能监控等替代人工,降低安全风险,保障人员安全。

  第四十条 支持和鼓励机器人、智能可穿戴设备、远程终端服务系统等进入社区养老和居家养老服务场景,推动智慧养老服务发展,提升老年人生活品质。

  第四十一条 支持真实世界数据采集,推动工业、物流企业、楼宇商超、酒店住宅、医疗康养等机构开放数据采集场景,择优遴选一批标杆具身智能实训场。

  第四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推进人工智能在科学技术、产业发展、社会治理、民生服务等领域的融合应用,支持人工智能新技术、新产品、新模式的应用推广。

  第四十三条 支持和鼓励人工智能技术在政务办公的应用。加快政务办公大模型在全市的推广工作,建设公文语料库,丰富办公系统智能化功能。

  第四十四条 探索人工智能在政务服务领域落地。整合部门和行业领域的业务资源与知识库等数据,提供便捷的政务咨询服务;利用智能匹配,提升智能导办能力支撑公众和企业便捷办理;实现政策智能匹配,推进惠企惠民政策精准送达。

  第四十五条 推动大数据、物联网等新一代信息技术、智能设备集成应用,培育和开放辅助诊疗、健康管理、医保服务等人工智能服务应用场景。

  第四十六条 除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利益和公民人身安全的领域外,对于国家、地方尚未制定标准但符合国际先进产品标准或者规范的低风险人工智能产品和服务,允许通过测试、试验、试点等方式开展先行先试。

  第四十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可以通过采购服务等方式,加大无人驾驶航空器、直升机在城市管理、安防巡查、水务监测、气象监测、电力巡检、生态治理、海洋巡检及农林植保等领域的应用。

  第四十八条 支持和鼓励开展无人驾驶航空器城际运输及末端配送应用,支持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等利用海岛资源优势,在陆岛货运、海岛文旅、海洋牧场、锚地经济、海岛通勤、综合巡检等领域拓展低空经济应用场景,构建低空飞行保障体系,培育海岛经济产业业态。

  第四十九条 支持低空经济行业协会、产业联盟、企业等举办高峰论坛、展会、赛事等,充分利用在珠海举办的中国国际航空航天博览会和亚洲通用航空展等重要平台的影响力,搭建低空经济产业展示、交流、合作平台,通过给予应用场景、政策扶持等,鼓励航展参展企业将其创新产品、技术方案落地转化。

  第五十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支持、引导海洋电子信息装备发展,鼓励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在海洋领域的应用,推动海洋渔业、海洋文旅、港口航运等领域开放智慧应用场景。支持建设海底算力中心,推进海上新基建与海洋产业数字化、智能化转型。

  第五十一条 支持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联动,统筹陆海产业规划、基础设施建设、资源要素配置,形成海上聚焦建设生产与应用场景搭建,滨海岸线和港口强化生产性服务功能,陆地承担企业落地、研发制造与消费承载功能的一区多园融合发展格局。

  第五十二条 市、区人民政府可以统筹利用医疗、康养资源,打造生命科技应用场景创新示范中心,为创新药械产品提供展示、体验、应用推广平台,支持企业入驻示范中心。

  第五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创新药械产品入院应用常态化机制,定期组织开展院企对接活动。支持具备临床价值和技术突破的优质产品申报创新药械产品目录,并对医疗机构给予相应政策支持。

  支持企业应用多组学检测、精准健康评估、细胞技术等前沿技术,拓展健康管理与产业融合的应用场景。

  第五十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学校、医院、体育场馆、政务服务中心、产业园区、社区、乡村等开放能源技术创新应用场景,探索合同能源管理、能源费用托管等市场化模式,打造零碳校园、零碳医院、零碳园区、零碳工厂、零碳社区、零碳乡村示范项目。

  对零碳校园、零碳医院、零碳园区、零碳工厂、零碳社区、零碳乡村等零碳示范项目,可以给予相关政策扶持。

  第五十五条 支持和鼓励在公路沿线、港口码头、枢纽场站等交通基础设施领域,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依法依规、因地制宜推进清洁能源开发利用,推动交通与能源基础设施一体化建设。

  第五章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特别规定

  第五十六条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以下简称合作区)执行委员会负责统筹领导合作区内应用场景创新工作。

  合作区发展改革部门具体负责应用场景创新工作的统筹协调、政策实施及监督管理等事务,合作区内其他工作机构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应用场景,做好应用场景创新相关工作。

  第五十七条 在合作区执行委员会指导下,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充分利用琴澳一体化开放融合发展的体制优势,建设国际先进技术应用推进中心,负责集聚境内外创新要素,推进具有跨境协同特色的应用场景创新和成果转化,加强与国内其他国际先进技术应用推进中心的创新资源共享与技术对接。

  合作区执行委员会可以在法定职权内,将涉及先进技术应用场景创新的公共服务事项委托国际先进技术应用推进中心实施。

  第五十八条 合作区应当依托智慧口岸、产业园区、跨境通道、低空区域、海上线路,聚焦琴澳一体化发展,开放物流配送、交通运输、环境监测、城市管理、边境管控、文化旅游等场景,推动无人体系新技术、新产品、新模式在跨境场景创新应用,构建全空间智能无人体系应用场景。

  第五十九条 支持合作区建设跨境物流试点通道、试点航线及配套基础设施,创新无人驾驶航空器跨境飞行的管理规则与标准。

  琴澳跨境飞行的条件成熟时,优先开放紧急医疗物资、科研样本、快递物流、生鲜冷链等民生及科研物资跨境运输场景,丰富无人跨境物流便民利企实际应用。

  第六十条 支持合作区立足于琴澳一体化的特殊优势,构建适配无人运输、低空物流的跨境监管场景,为无人体系跨境应用场景落地提供安全便捷的监管保障,确保风险可控。

  第六十一条 支持合作区创新“一会展两地”办展模式等形式,推动琴澳会展产业跨境协同场景创新。

  支持合作区开发琴澳“一程多站”旅游线路及产品,促进琴澳文旅产业跨境协同场景提质升级。

  第六十二条 支持合作区打造中国式现代化基层治理示范区,立足于琴澳一体化,推动具身智能、人工智能、数字技术、全空间无人体系等方面的新技术、新产品、新模式在跨境社会治安整体防控联动、矛盾纠纷排查预警和多元化解、公共安全、安全防护、综合网格管理和服务、安保巡逻、重点人群管理和服务等场景创新应用,促进琴澳两地社会治理融合发展,打造琴澳社会治理合作应用场景创新示范。

  第六十三条 合作区应当加强与周边地区相关部门合作,统筹推动应用场景开放共享、供需对接、要素流动改革等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六十五条 本条例自2026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