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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8
星期六
当前报纸名称:珠海特区报

用地清场通告

日期: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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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05版       上一篇    下一篇

  因湾仔会展一路北侧、环山路东侧拟出让用地项目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以及《珠海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等规定,现发布通告如下:

  一、为加快推进珠海市香洲区湾仔会展一路北侧、环山路东侧拟出让用地项目,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政府决定依法对珠海市香洲区湾仔会展一路北侧、环山路东侧拟出让用地项目用地发布清场通告。

  二、本项目用地位于香洲区湾仔会展一路北侧、环山路东侧,总用地面积29730.87平方米(详见附件)。

  三、本用地清场通告清场范围内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含临时设施)的补偿标准按照《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征收(征用)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办法的通知》(珠府〔2024〕42号)的规定执行。毗邻清场范围权属用地上的,涉及清拆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亦参照前述补偿标准及相关规定执行,具体补偿按最终协商结果确定。

  四、本清场通告清场范围内青苗及地上附着物(含临时设施)的各权属单位、经济组织或其他权利人,应当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配合属地征拆实施部门办理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登记手续及现场测绘丈量工作,并清理场地、搬迁。逾期未办理补偿登记手续及现场测绘丈量工作的,其补偿内容以辖区征拆实施部门的调查登记结果为准。

  五、本通告发布之日,公证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范围的地貌、涉及的地上青苗及附着物的现状进行实景录像和拍照取证,公证内容作为计算登记补偿的依据。

  六、自通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清场范围原地貌,关于新栽新种、新搭建和新添附其他一切地上青苗及附着物等,一概不作任何补偿,因此造成的损失由权利人自行承担。

  七、自通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不配合属地征拆实施部门办理清场范围内地上青苗及附着物的清点、测量登记、签订补偿、搬迁及清理场地等工作的,根据《珠海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由属地政府组织清理场地,其青苗及地上附着物不予补偿,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权利人自行承担。

  八、关于毗邻清场范围的,涉及清拆的区域,其地上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之清点、测量登记、签订补偿、搬迁及清理等工作,可参照《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征收(征用)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办法的通知》(珠府〔2024〕42号)执行,最终补偿、处理结果根据协商确定。

  九、本项目清场工作的补偿法律主体为沿线属地街道办事处,即珠海市香洲区湾仔街道办事处。珠海市香洲区城市更新局为业务指导单位,珠海市自然资源局香洲分局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关于项目建设用地范围、位置、坐标,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自通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珠海市香洲区湾仔街道办事处、珠海市香洲区城市更新局或珠海市自然资源局香洲分局任一单位查询,地址及联系方式如下:

  (一)珠海市香洲区湾仔街道办事处,地址:香洲区中盛路68号,联系电话:0756-8822569。

  (二)珠海市香洲区城市更新局,地址:香洲区红山路288号国际科技大厦14楼,联系电话:0756-2617223。

  (三)珠海市自然资源局香洲分局,地址:香洲区南屏镇坪岚路4号,联系电话:0756-8813628。

  十、权利人对通告不服的,自通告公布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通告。

  附件:湾仔会展一路北侧、环山路东侧拟出让用地项目用地选址蓝线图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