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珠海市第四中学改扩建项目工程建设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以及《珠海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等规定,现发布通告如下:
一、为落实《珠海市教育发展“十四五”规划》和市政府“大力改善市四中办学条件,提高办学质量”决议的重要举措,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政府决定依法对珠海市第四中学改扩建项目用地发布用地清场通告。
二、项目位于珠海市香洲区吉柠路东侧、吉云花园西侧市政道路工程南侧、市第四中学现有校区北侧,根据《珠海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珠海市第四中学改扩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珠发改投审〔2025〕11号)文件,本项目建设用地面积为15650.23平方米,即本次清场范围为15650.23平方米。
三、本用地清场通告清场范围内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含临时设施)的补偿标准按照《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征收(征用)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办法的通知》(珠府〔2024〕42号)的规定执行。
四、本清场通告清场范围内青苗及地上附着物(含临时设施)的各权属单位、经济组织或其他权利人,应当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配合属地清场实施部门办理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登记手续及现场测绘丈量工作,并清理场地、搬迁。逾期未办理补偿登记手续及现场测绘丈量工作的,其补偿内容以辖区征拆实施部门的调查登记结果为准。
五、本通告发布之日,公证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范围的地貌、涉及的地上青苗及附着物的现状进行实景录像和拍照取证,公证内容作为计算登记补偿的依据。
六、自通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清场范围原地貌,关于新栽新种、新搭建和新添附其他一切地上青苗及附着物等,一概不作任何补偿,因此造成的损失由权利人自行承担。
七、自通告发布之日起三十天内不配合属地清场实施部门办理清场范围内地上青苗及附着物的清点、测量登记、签订补偿、搬迁及清理场地等工作的,根据《珠海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由属地政府组织清理场地,其青苗及地上附着物不予补偿,因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权利人自行承担。
八、本项目清场工作的补偿法律主体为属地街道办事处,即珠海市香洲区吉大街道办事处。珠海市香洲区城市更新局为业务指导单位,珠海市自然资源局香洲分局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关于项目建设用地范围、位置、坐标,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自通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珠海市香洲区吉大街道办事处、珠海市香洲区城市更新局或珠海市自然资源局香洲分局任一单位查询,地址及联系方式如下:
(一)珠海市香洲区吉大街道办事处,地址:香洲区吉大广发巷33号,联系电话:0756-3362168。
(二)珠海市香洲区城市更新局,地址:香洲区红山路288号国际科技大厦14楼,联系电话:0756-2617223。
(三)珠海市自然资源局香洲分局,地址:香洲区南屏镇坪岚路4号,联系电话:0756-8813123。
九、权利人对通告不服的,自通告公布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通告。
附件:珠海市第四中学改扩建项目规划用地范围图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