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区域协同规定》已由珠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于2025年10月31日通过,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25年12月4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12月8日
《珠海市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区域协同规定》已由珠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于2025年10月31日通过,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25年12月4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