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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6
星期六
当前报纸名称:珠海特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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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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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05版       上一篇    下一篇

  关于杜剑昌申请执行郑建华人格权纠纷一案,因郑建华拒不履行已生效的(2024)粤0402民初21324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据上述判决确定的事项,将判决文书主要内容公布如下:

  本院认为:2024年3月29日16时许,在明珠北路388号5栋1楼珠海长隆经济发展总公司选举投票时,股民与工作人员发生争执,郑建华因杜剑昌在现场用手机拍摄而朝杜剑昌面部左侧扇了一巴掌。杜剑昌随后的就医记录证明,郑建华扇杜剑昌一巴掌的行为造成杜剑昌头部外伤,郑建华的行为明显侵犯了杜剑昌的健康权,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杜剑昌据此要求郑建华赔偿医疗费413元,有相应的病历、疾病证明书和医疗费发票为证,且郑建华愿意予以赔偿,故对杜剑昌要求郑建华赔偿医疗费413元的诉讼请求予以准许。

  此外,根据事发现场视频的内容,杜剑昌、吴雅莉等人因是否应该公示村民的委托选举资料与郑建华等人持有不同意见,在吴雅莉与郑建华争吵、推搡、情绪激动有打人迹象时,杜剑昌拿起手机准备录像,郑建华随即挥手扇了杜剑昌一巴掌。杜剑昌在现场没有和郑建华争吵,只是偶尔搭话,其说话内容没有任何过分、激动言语,杜剑昌拿手机拍照也不是为了对村民的委托资料进行拍照,而是在郑建华和吴雅莉发生冲突后想拍照存证冲突过程。但郑建华随后在“长沙圩(香洲长隆经济发展总公司)”微信群中发布了“他们今天过来闹,喊着要求公示,还有拍照,我今天阻止他们了,不给那些人拍照。但是杜剑昌在拍照,我就拍了他的手机,他就说我打到他了”等明显与监控视频反映的事实不一致的语音信息,郑建华并非在现场拍杜剑昌的手机,而是直接扇了杜剑昌一巴掌。郑建华在上述微信群发送的上述语音信息容易误导其他群成员认为郑建华没有殴打杜剑昌,而是杜剑昌无中生有污蔑郑建华打杜剑昌,造成杜剑昌的社会评价降低,故郑建华在上述微信群发表的不实言论侵犯了杜剑昌的名誉权。从行为后果看,郑建华在多达200人的微信群中发表不实言论,侵犯了杜剑昌的名誉权,必然造成杜剑昌的精神损害。综合郑建华发布言论的影响范围、郑建华的过错程度,以及郑建华行为的目的、方式、后果等因素,酌定支持郑建华赔偿杜剑昌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杜剑昌要求郑建华在“长沙圩(香洲长隆经济发展总公司)”微信群中赔礼道歉且道歉内容发布后不得撤回,理据充分,予以支持。综合考虑案件性质、律师取证成本以及郑建华过错程度等因素,酌定郑建华应赔偿杜剑昌律师费5000元。

  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郑建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杜剑昌赔偿医疗费413元。二、被告郑建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在“长沙圩(香洲长隆经济发展总公司)”微信群中发布对原告杜剑昌赔礼道歉的声明(内容需经本院审核),若上述微信群已解散或发生更改导致无法履行或被告郑建华逾期不履行,由本院将判决主要内容在报刊或网络媒体上公布,所需费用由被告郑建华承担;三、被告郑建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杜剑昌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四、被告郑建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赔偿律师费5000元;五、驳回原告杜剑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杜剑昌负担50元,被告郑建华负担450元。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2025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