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队依法扣留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车辆(明细附后),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已超过30日没有提供被扣留车辆的合法证明,没有补办相应手续,或者不前来接受处理。请车辆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尽快到查处地交管部门接受处理,从通告之日起3个月不来办理的,我队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珠海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对车辆依法进行处理。
特此通告。
珠海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2025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