横琴宝中路34号504房的权属人拟修缮房屋,房内有不明权利人物品。请权利人自登报之日起30日内,持权属凭证领走物品。按期领免占用费;逾期未领视为弃物,费用及占用费由权利人承担。联系人:孟律师 18575622444。 珠海市香洲供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横琴宝中路34号504房的权属人拟修缮房屋,房内有不明权利人物品。请权利人自登报之日起30日内,持权属凭证领走物品。按期领免占用费;逾期未领视为弃物,费用及占用费由权利人承担。联系人:孟律师 18575622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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