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珠江磨刀门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根据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09年7月10日作出的(2003)香执字第474号之七《执行裁定书》及该院(2001)珠香经初字第1624号民事判决书,我公司依法享有对贵公司的债权本金人民币128万元及从债权。因贵公司未履行偿还义务,我公司现已将上述债权依法转让给了卓永苗,身份证号:440402197702230838。 特此通知 珠海市珠三角投资策划有限公司 2025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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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09年7月10日作出的(2003)香执字第474号之七《执行裁定书》及该院(2001)珠香经初字第1624号民事判决书,我公司依法享有对贵公司的债权本金人民币128万元及从债权。因贵公司未履行偿还义务,我公司现已将上述债权依法转让给了卓永苗,身份证号:440402197702230838。
特此通知
珠海市珠三角投资策划有限公司
2025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