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洪举
5月31日晚上11时许,浙江杭州高速公路交警发现,一辆新能源车停在浙江杭州的一条高速公路行车道上,车门反锁,车窗紧闭。打开车门的一瞬间,民警就闻到了浓郁的酒气。据调查,33岁的驾驶员姜某当晚喝了两场酒,在酒精影响下,他心存侥幸,使用智能驾驶在高速上行驶20余公里,因酒后困倦而慢慢失去意识后入睡,双手脱离了方向盘,激活了车辆的安全机制,导致车辆逐渐减速并最终停下。后经抽血鉴定,姜某血液内酒精含量为205毫克/100毫升。后被淳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10月8日上游新闻)
醉酒、睡觉、“智驾”,上高速,这名行为人简直是将所谓的智能驾驶运用到了出神入化,登峰造极。可以说是完全将规则和安全置身事外。司法机关对其按照危险驾驶罪判处刑罚合情合理合法,也给其他驾驶人敲响了警钟,让人们深刻认识到当前的“智驾”不能取代人工驾驶,“智驾”不是醉驾脱罪的挡箭牌。
现如今,智能辅助驾驶在汽车领域的运用越来越广,尤其在新能源汽车领域,更是被营销人员吹嘘的天花乱坠,无所不能。甚至有汽车生产厂家刻意在社交平台发布通过使用智能驾驶功能长时间驾车的视频来博取流量和关注。这导致很多人认为智能驾驶无所不能,大有取代人工驾驶的趋势。故此,一些人在饮酒甚至醉酒后心存侥幸,在没有代驾的情况下使用所谓的“智驾”功能来开车。
殊不知,这样的投机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和红线。要知道,在现行法律政策下,智能驾驶根本不能取代驾驶人成为驾驶主体。即自然人依然是唯一的合法驾驶主体。根据现行的国家标准,驾驶自动化等级分为0-5级,其中0-2级为辅助驾驶,已商业化量产使用,3级(有条件自动驾驶)、4级(高度自动驾驶)尚处试点阶段。仅具备0-2级驾驶自动化功能的驾驶辅助系统,不能代替驾驶人成为驾驶主体,驾驶辅助系统激活后,驾驶人仍在实际执行动态驾驶任务,需要监管系统并始终参与动态驾驶任务以确保行车安全。
此外,根据司法实践和判例,启动驾驶辅助系统后,驾驶主体并未变更,驾驶人仍掌握车辆控制权,负有保持专注、观察道路交通环境、监管驾驶自动化系统,确保行车安全的义务,不得将注意力偏离驾驶行为,转移至玩手机、睡觉等非驾驶相关的活动上。若驾驶人在驾驶辅助功能激活期间未尽上述义务,存在“脱手脱眼”行为,应作为责任主体承担法律责任。行为人醉酒后启用汽车驾驶辅助功能,依然属于本人驾驶机动车,其仍应作为驾驶主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综上,使用智能辅助驾驶功能并非醉酒驾驶的免责事由和挡箭牌,更非脱罪的正当理由。相关驾驶人应有所警醒和认识,牢固梳理“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的底线思维,少些侥幸心理。车企在营销时也应摒弃“智驾无所不能”的宣传,少向社会传导“智驾”可以替代一切的错误理念。进而让“智驾”功能不被滥用,守护好公共安全,驾驶安全这一事关公众切身利益的社会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