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民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告知书》公告送达
日期:09-30
珠海蓝色港湾国防交通研究院:
你单位存在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我局现依法公告送达《珠海市民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珠民罚决〔2025〕第5号)和《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告知书》。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我局领取相关文书(地址:珠海市香洲区前山翠峰路1号南门珠海市民政局208室,联系电话:0756-2311062)。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我局作出的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珠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珠海市民政局
2025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