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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1
星期六
当前报纸名称:珠海特区报

关于收回香洲区吉大白莲路西侧(园林苑)458.23平方米共有用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决定书

日期: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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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06版       上一篇    下一篇

  香洲区吉大白莲路西侧(园林苑)全体权属人:

  珠海市园林管理处于1995年取得位于吉大白莲路西侧12588平方米用地,土地用途为办公、住宅,土地取得方式为划拨。经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核查,该用地宗地代码为440402010001GB00063,已建成,其中部分存在抵押、查封。

  现因九洲大道(前山立交—兴业快线)快速化提升工程建设,需占用你们上述12588平方米共有用地中的458.23平方米作为工程用地(详见附件收地范围示意图),该部分现状为空地,不涉及建筑。

  由于用地范围内住宅为房改房性质,根据《广东省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实施意见》(粤府[1995]44号)第二条第二款“出售公有住房按成本价出售。成本价应包括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小区级非营业性配套公建费是否列入成本由各市县自行确定)、管理费、贷款利息和税金等7项因素”的规定,购买公有住房的成本价或者标准价不包含地价款。根据《珠海市国有建设用地地价管理规定》第二十条“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计收地价款:(九)房改房、个人购买并已确权登记在个人名下且按规定或合同约定需向政府缴纳相应收益的平价房、廉价房、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土地取得方式由划拨改为出让)的……”,以及《珠海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二款“因公共利益需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者城市规划的调整,经市政府批准,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用置换或者收回的方式调整已经批准给用地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土地,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服从。依照本条规定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应当退还相应的地价款,并根据用地单位或者个人投入开发和建设的情况给予补偿”的规定,由于该用地以划拨方式取得,当事人取得房改房时未支付地价款,经珠海市人民政府批准,我局决定无偿收回你们上述458.23平方米共有用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依法以珠海市人民政府为被申请人,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以珠海市自然资源局为被告向金湾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附件:收地范围示意图

  珠海市自然资源局

  2025年9月18日

  (联系人:徐工,联系电话:8813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