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对方搞电诈仍向其出售出租本人银行账户、支付账户或电话卡,“刑不刑”?未成年人、在校学生成了电诈“帮凶”,怎么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日前发布关于办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提醒公众谨防掉进帮信罪的坑。
坚持宽严相济 确保罚当其罪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简称“帮信罪”),是2015年11月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罪名。近年来,围绕电信网络诈骗等信息网络犯罪形成了一系列黑灰产业链,其中帮信犯罪成为重要一环。
据介绍,当前帮信犯罪的被告人呈现低龄化、低学历、低收入、初犯比例高的“三低一高”特点,35岁以下被告人占比超过80%,25岁以下被告人占比三分之一,特别是未成年人、在校学生群体涉案问题突出。
“一些电诈犯罪团伙大量收购他人实名电话卡、银行卡,甚至组织、利用未成年人、在校学生、老年人等群体实施犯罪。”公安部刑侦局副局长郑翔说。
针对上述情况,此次发布的意见明确坚持宽严相济,对于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以及处于犯罪链条末端、情节较轻的人员,依法从宽处理。但“依法从宽”绝不是“一放了之,不管不顾”,“不刑”不是“不管”,免刑并非免责。
一起案件中,在上海某职业技术学院就读的被告人高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组织在校生顾某和未成年在校生师某等向他人出租银行卡。
三人归案后,高某被判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检察机关依法对顾某、师某分别作出相对不起诉和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并督促学校严格管理教育,避免再犯。
“司法办案中,对一般参与人员、被诱骗实施犯罪的人员特别是未成年人、在校学生等,对积极退赃退赔的人员、积极配合办案机关追查相关犯罪的人员依法从宽惩处。通过在办案中彰显刑罚强有力震慑和教育挽救功能,实现刑罚治理效果最大化。”最高人民检察院经济犯罪检察厅副厅长张建忠说。
该宽则宽,当严则严!
意见明确,对于组织性、职业性和跨境协同实施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行为,以及实施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犯罪的组织者、策划者、指挥者、骨干成员等,依法从严惩处。
同时,意见列明了从严惩处的情形,包括跨境非法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帮助、利用“深度合成”等人工智能技术实施犯罪等。
突出“综合认定” 防止“一概而论”
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庭长汪斌介绍,当前帮信犯罪打击治理难度日益增大,涉“两卡”犯罪案件数量仍处高位,帮信犯罪职业化、跨境化特征明显。实践中,还存在法律适用和政策把握不够统一等问题。
在帮信罪的认定中,判断行为人是否“明知”,是否符合“情节严重”是定罪量刑的关键。
“两高一部”意见提出,准确把握行为人是否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是否为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提供帮助、行为是否属于“情节严重”等,综合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帮信罪。
在一起典型案例中,朱某某明知沈某某系“跑分”洗钱团伙成员,仍将自己的2张银行卡及身份证提供给沈某某,为洗钱团伙转移诈骗资金并获取报酬。检察机关经过公开听证,考虑到朱某某犯罪所得资金不足5万元,且系从犯、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退出全部违法所得等情况,依法对其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朱某某随后受到行政拘留10日、罚款等处罚。
在涉“两卡”帮信犯罪案件中,应先行查证流入资金中被帮助对象涉嫌犯罪金额等是否达到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相关信息网络犯罪认定标准,防止仅依据行为人的行为符合“情节严重”一项情形,即一概认定构成帮信罪。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副主任单铭君表示,如何稳妥把握“明知”和“情节严重”,防止片面和绝对化导致“客观归罪”,对认定罪与非罪至关重要。
“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帮信罪的主观‘明知’认定规则和涉‘两卡’帮信罪‘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并且突出强调了对‘卡头’‘卡商’的打击,减少基层办案中的争议和不确定性,具有很强的指导性,有助于提升基层检察院办案精准度和效率。”单铭君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