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在海关规定期限内未办理海关手续或者无人认领的物品,由海关提取依法变卖处理。请以下人员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前往横琴海关办理相关手续,逾期未办理的海关将依法处置。 二、联系地址:横琴口岸旅检大厅,联系人:胡小姐,电话0756—8688173。 横琴海关 2025年4月9日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在海关规定期限内未办理海关手续或者无人认领的物品,由海关提取依法变卖处理。请以下人员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前往横琴海关办理相关手续,逾期未办理的海关将依法处置。
二、联系地址:横琴口岸旅检大厅,联系人:胡小姐,电话0756—8688173。
横琴海关
2025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