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马涛 通讯员刘益辛 王嘉茵报道:近日,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滥用诉讼权利的案件作出判决,原告因滥用诉讼权利,被法院判决赔偿被告经济损失3万多元。对此,法官提醒广大市民,申请财产保全需合理、谨慎,避免因滥用权利而承担法律责任。
2024年1月,广东某通公司因与深圳某隆建材贸易部因购销水泥发生买卖合同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某通公司认为某建公司等4家公司是共同买受人,也将某建公司等4家公司列为共同被告,要求对某隆建材贸易部的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诉前,某通公司申请了财产保全,某建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被冻结390多万元。
该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经法院审理,认定某隆建材贸易部作为某通公司的合同相对方,应向某通公司支付货款58多万元及违约金。对于某建公司等4家公司,法院认定并非案涉合同相对方,根据现有证据亦不足以证明其系合同义务的实际履行方,驳回了某通公司主张这4家公司就该案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2024年7月,某建公司就前案某通公司申请财产保全给其造成的损害向法院提起诉讼。某建公司认为,某通公司在明知某建公司不是买卖合同的相对方、也不存在其他民事关系的情况下,仍将某建公司列为被告并冻结其银行账户390多万元,属于滥用诉讼权利。某建公司主张该保全行为给其造成了经济损失,要求某通公司予以赔偿。
法院经审理查明,在买卖合同纠纷案中,某通公司确认其与某建公司等4家公司从没有业务往来,也没有签署过任何合同,就将某建公司等公司列为共同被告。某通公司作为商事主体,申请财产保全未尽到合理、谨慎的注意义务,属于滥用诉权,主观上具有过错。法院认为,某通公司应当赔偿某建公司因该申请财产保全错误所遭受的直接财产损失,判令某通公司赔偿某建公司3万余元。该案经二审审理,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