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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18
星期六
当前报纸名称:珠海特区报

用 地 清 场 通 告

日期: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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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光电产业园市政配套建设工程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以及《珠海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等规定,现发布通告如下:

  一、因光电产业园市政配套建设工程需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政府决定依法对光电产业园市政配套建设工程用地发布用地清场通告。

  二、该项目位于三溪园区二期,新建创源路、科创路、科新路、SX-2地块配套道路(规划路)等4段市政道路,设计总长度1385.11米,实施长度1337.2米,道路红线宽度9米-24米,具体规模如下:

  创源路:道路红线宽24米,双向4车道,道路设计总长为482.30米,实施总长为456.30米,道路等级为城市次干路。

  科新路:道路红线宽18米,双向2车道,道路设计总长为202.84米,实施总长为197.09米,道路等级为城市支路。

  科创路:道路红线宽18米,双向2车道,道路设计总长为281.52米,实施总长为279.48米,道路等级为城市支路。

  SX-2地块配套道路:道路红线宽9米,双向2车道,道路设计总长为418.45米,实施总长为404.33米,道路等级为城市支路。

  主要建设内容包括道路工程、边坡工程、交通工程、安监工程、管线工程、照明工程、海绵城市工程等内容。

  三、本清场通告清场范围内不涉及权属重叠的区域,涉及权属重叠的用地,不属于清场范围。

  四、本清场通告清场范围内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含临时设施)的补偿标准按照《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征收(征用)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办法的通知》(珠府〔2024〕42号)的规定执行,毗邻清场范围权属用地上的,涉及清拆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亦参照前述补偿标准及相关规定执行,具体补偿按最终协商结果确定。

  五、本清场通告清场范围内青苗及地上附着物(含临时设施)的各权属单位、经济组织或其他权利人,应当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配合属地征拆实施部门办理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登记手续及现场测绘丈量工作,并清理场地、搬迁。逾期未办理补偿登记手续及现场测绘丈量工作的,其补偿内容以辖区征拆实施部门的调查登记结果为准。

  六、本通告发布之日,公证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范围的地貌、涉及的地上青苗及附着物的现状进行实景录像和拍照取证,公证内容作为计算登记补偿的依据。

  七、自通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清场范围原地貌,关于新栽新种、新搭建和新添附其他一切地上青苗及附着物等,一概不作任何补偿,因此造成的损失由权利人自行承担。

  八、自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不配合征拆部门办理清场范围内地上青苗及附着物的清点、测量登记、签订补偿、搬迁及清理场地等工作的,根据《珠海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由属地政府组织清理场地,其青苗及地上附着物不予补偿,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权利人自行承担。

  九、关于毗邻清场范围的,涉及清拆的区域,其地上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之清点、测量登记、签订补偿、搬迁及清理等工作,可参照《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征收(征用)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办法的通知》(珠府〔2024〕42号)执行,最终补偿、处理结果根据协商确定。

  十、关于项目建设用地范围、位置、坐标,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自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到珠海市香洲区凤山街道办事处、珠海市香洲区三溪科创城发展中心、珠海市香洲区城市更新局和珠海市自然资源局香洲分局任一单位查询,地址和联系方式如下:

  (一)珠海市香洲区凤山街道办事处,地址:香洲区志云路88号珠海市金融科技中心G2/G3,联系电话:0756-8665672。

  (二)珠海市香洲区三溪科创城发展中心,地址:香洲区梅界路1323号格创集城A座5楼东侧,联系电话:0756-8528235。

  (三)珠海市香洲区城市更新局,地址:珠海市香洲区红山路288号国际科技大厦14楼,联系电话:0756-2617751。

  (四)珠海市自然资源局香洲分局,地址:香洲区南屏镇坪岚路4号,联系电话:0756-8813123。

  十一、权利人对本用地清场通告不服的,可在本用地清场通告公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通告。

  附件:项目用地蓝线图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政府 

  2025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