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收回香洲区吉大白莲路西侧458.23平方米共有用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告知书
日期:02-20
香洲区吉大白莲路西侧全体权属人:
珠海市园林管理处于1995年以划拨方式取得位于吉大白莲路西侧12588平方米用地,已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珠海市[1995]拨字第192号),土地用途为办公、住宅。根据《建设用地批准书》([1995]拨字第192号)及《珠海市土地有偿出让计费单》(97-252、98-553、99-131),该用地共计3次地价款,第一笔553980元、第二笔1008168元和第三笔9685元,共计1571833元地价款。根据《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通知》(珠办会函〔2020〕36号)和《关于核销市级历史地价欠款(第一批)有关事宜的通知》,第一笔及第二笔地价款挂账已核销,第三笔地价款已缴清,属划拨性质。经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核查,该用地宗地代码为440402010001GB00063,已建成,其中部分住宅存在抵押。
现因九洲大道(前山立交-兴业快线)快速化提升工程建设,需占用你们上述12588平方米共有用地中的458.23平方米作为工程用地(详见附件收地范围示意图)。
用地范围内住宅部分为房改房性质,根据《广东省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实施意见》(粤府〔1995]44号)第二条第二款,“出售公有住房按成本价出售。成本价应包括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小区级非营业性配套公建费是否列入成本由各市县自行确定)、管理费、贷款利息和税金等7项因素”。根据当年的政策规定,购买公有住房的成本价或者标准价并不包含地价款。根据《珠海市国有建设用地地价管理规定》第二十条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计收地价款:(九)房改房、个人购买并已确权登记在个人名下且按规定或合同约定需向政府缴纳相应收益的平价房、廉价房、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土地取得方式由划拨改为出让)的。并根据《珠海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二款“因公共利益需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者城市规划的调整,经市政府批准,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用置换或者收回的方式调整已经批准给用地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土地,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服从。依照本条规定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应当退还相应的地价款,并根据用地单位或者个人投入开发和建设的情况给予补偿”。我局拟无偿收回你们上述458.23平方米共有用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你们可自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我局陈述申辩或申请听证,逾期视为放弃本权利。
附件:收地范围示意图
珠海市自然资源局
2024年11月12日
(联系人:徐工,联系电话:8813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