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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2
星期四
当前报纸名称:中国城市报

以高质量立法筑牢城市治理根基

日期: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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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18版:理论       上一篇    下一篇

  当城市的天际线不断刷新高度,当街道上车水马龙川流不息,一个根本性问题始终萦绕:我们建设的城市,究竟为谁而建?又靠什么来保障其持久繁荣与和谐?答案深植于“人民城市”的理念之中,而法治,正是将这一理念从蓝图转化为现实的一条路径。

  建设“创新、宜居、美丽、韧性、文明、智慧”的现代化人民城市,这一宏伟目标的实现,离不开坚实的法治保障。现代化的人民城市,在本质上必须是法治城市,是良法善治之城。因此,完善人民城市立法,使其深刻体现人民性、充分发扬民主性、严格遵循科学性,从而将制度优势转化为实实在在的城市治理效能,已成为推进城市现代化进程中一项至关重要且紧迫的任务。

  立法的人民性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属性和根本价值依归。城市的建设、发展与治理,其终极目的并非冰冷的钢铁丛林或抽象的经济数据,而是为了生活于其中的每一个人的幸福生活与全面发展。这要求立法工作必须彻底摒弃“见物不见人”的思维,始终将“人”置于最核心的位置。立法过程应成为回应人民呼声的通道,将人民群众在就业、教育、医疗、住房、生态环境、公共安全等领域“急难愁盼”的切实问题,精准识别并转化为清晰、具体、可操作的法律制度安排。这意味着,每一部地方性法规、每一项政府规章的起草与修订,都应以“是否增进了人民福祉”为根本衡量标尺。例如,针对老旧小区改造中产权复杂、居民诉求多元的难题,前瞻性、精细化的立法可以明确各方权责,建立协商平台,将好事办好、实事办实,这正是立法人民性的生动体现。它要求通过法律确立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社会框架,防止公权力越界,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让每一位市民都能在法治的阳光下感受到公平正义。立法不仅是设定行为规范,更是分配社会资源、调节利益关系的过程。坚持人民性,就意味着立法必须服务于发展大局与民生福祉的有机统一,既为城市落实重大国家战略、提升核心功能提供法治护航,也着眼于菜市场规划、社区养老、无障碍环境建设等微观民生细节,于细微处彰显法治温度,持续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立法的民主性是确保法律真正成为人民共同意志的基本途径和基本原则要求。法律若非源自人民、经由人民,便难以真正服务于人民、植根于人民。高质量的城市立法,绝非闭门造车的产物,而必然是开门立法、广纳群言、汇聚民智的过程。必须将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理念深度融入立法实践的全链条、全方位,确保人民不仅是法治建设的受益者,更是不可或缺的参与者和主体。这首先要求立法机关本身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深厚的民意基础,能够真实、全面地反映社会各阶层、各群体的多样化利益与合理诉求。更为关键的是,立法全过程必须保持高度的开放性与透明度。从五年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的公开征求意见,到每一部法规草案起草阶段的调研论证、审议修改阶段的辩论博弈,直至表决通过后的公布解读,各个环节都应搭建便利、通畅的渠道,保障社会公众充分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近年来,从国家到地方广泛设立的基层立法联系点,正是将立法“直通车”开进社区、园区、街区的创新实践。这些设立在群众身边的联系点,让普通百姓、企业员工、基层工作者对法律草案的意见建议能够原汁原味、迅速直达立法机关,使立法更接地气、更察实情。此外,听证会、论证会、网络公开征求意见等制度化渠道的不断完善,也使得“民有所呼、我有所应”的立法互动成为常态。在立法机关内部,民主性则体现为对每一项草案的充分审议、坦诚辩论与深入协商,通过观点交锋与理性沟通,最大限度地凝聚共识、修补漏洞,使最终出台的法律文本能够平衡各方利益,赢得最广泛的社会认同。

  立法的科学性是法律能否“立得住、行得通、真管用”的质量标尺和生命线所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而科学立法正是产出良法的关键。立法绝非简单的意志表达或政策宣示,它是一门严谨的社会科学,必须尊重和遵循客观规律。这包括深刻把握经济社会发展的阶段性规律,使立法与城市化进程、产业升级、社会治理创新的现实需求同频共振,避免脱离实际的“空中楼阁”或滞后于时代的“马后炮”。例如,在制定促进数字经济、人工智能等新兴产业发展的法规时,就必须深入研究其技术特性和市场规律,在鼓励创新与防范风险之间寻求精准平衡。科学性也意味着必须严格遵从自然规律和生态法则,特别是在生态环境保护、绿色低碳发展、公共卫生应急等领域的立法中,法律条款必须建立在坚实的科学依据和专业评估基础之上,为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划定不可逾越的“生态红线”和“安全底线”。同时,立法还必须符合法律体系自身的内在逻辑,坚持法制统一原则,确保新法与旧法、上位法与下位法、一般法与特别法之间协调一致、衔接顺畅,维护国家法治的严肃与权威。科学立法必然要求立足国情与市情,坚持问题导向,针对城市治理中特有的难点、堵点、痛点进行制度设计,提升立法的针对性、精准性和可操作性。此外,法律还须具备适度的前瞻性与必要的稳定性。面对科技飞速进步和社会快速转型,立法应具有一定的预见性和弹性,为未来可能出现的新业态、新问题预留规范空间,避免朝令夕改损害法律的权威性,从而为社会公众和市场提供清晰、稳定、可预期的行为指引。

  完善人民城市立法的进程,是一个将“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为人民”重要理念,通过民主、科学的程序,不断转化为具有普遍约束力和持久生命力的法律规范与制度成果的复杂系统工程。它要求立法者始终怀揣真挚的为民情怀,搭建宽广的民主平台,秉持严谨的科学精神。唯有如此,我们才能制定出符合实际、有效管用、百姓拥护的良法,才能以法治方式固化改革成果、规范权力运行、保障公民权利、化解社会矛盾、引领城市风尚。

  让法治成为人民城市最鲜亮的底色,意味着法治精神应浸润到城市规划、建设、管理、运营的每一个环节,成为城市文化软实力和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历史街区保护的精准法规,到城市更新中利益协调的法定程序;从轨道交通网络的依法高效运营,到“一江一河”公共空间开放的制度化保障;从数字化转型中的个人信息保护,到基层社区治理中的自治章程——法治的维度无处不在。当每一位市民都能在日常生活中感受到法律的公正与守护,当每一项城市治理难题都能在法治框架内找到解决之道时,我们离“创新、宜居、美丽、韧性、文明、智慧”的现代化人民城市的目标也就越来越近。(作者系重庆社会科学院法学与社会学所副所长、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