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本市中心城区滨水临山区域的规划编制、建设以及相关管理工作,提升城市人居环境的安全保障和空间品质,维护城市生态环境和自然景观风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中心城区滨水临山区域内风貌的规划编制、建设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滨水区域是指以本市中心城区内梅江、程江、黄塘河、周溪河、白宫河的河湖管理范围线为基础向腹地适当延伸范围;临山区域是指以本市中心城区内清凉山、三丰山、梅花山、明阳寨、佛子高、天鹅山、百岁山的生态保护红线为基础向外围适当延伸范围。
中心城区滨水临山区域的具体范围,应当由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本规定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 法律、法规对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风景名胜区、湿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城市公园、公益林与商品林、天然林、河道、历史文化保护区、基础设施用地控制范围等涉及滨水临山区域的规划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领导中心城区滨水临山区域的规划编制、建设以及相关管理工作,研究决定中心城区滨水临山区域实施中的重大事项,协调解决跨区域、跨部门的重大问题。
区人民政府以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依法做好滨水临山区域规划编制、建设以及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中心城区滨水临山区域规划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广电旅游、水务、林业、交通运输、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中心城区滨水临山区域建设以及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 滨水区域建设在保障防洪、供水、生态安全的前提下,应当突出亲水性、生态性与公共性。鼓励滨水空间开放贯通,减少人工痕迹,适当设置亲水设施,营造自然、和谐、可亲近的水岸环境。
第七条 临山区域建设应当保障地质安全和防灾安全,注重与自然山体的协调,减少山体开挖,构建显山透绿、错落有致、疏密适当的空间格局。
第八条 滨水临山区域内建设项目的建筑高度、建筑面宽、建筑风格、建筑色彩等应当符合规划管理规定,形成层次丰富、协调有序的城市天际线,体现地方优秀传统建筑风格与地域文化特色,注重城市文脉的延续与城市风貌、色彩的整体协调。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落实本规定的各项管控要求。在土地出让前,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出具规划条件时,应当依据本规定核定开发强度、建筑高度、退线距离等核心指标。
第九条 滨水区域以河道管理范围线为基础进行控制,其范围包括由该线与城市蓝线共同界定的生态缓冲带(管控边界取两者最外侧),以及向陆地延伸的滨水一线地块(详见附图1)。
第十条 中心城区范围内梅江、程江、黄塘河、周溪河、白宫河河道两岸以城市蓝线管理范围或者河道管理范围内区域划为生态缓冲带。城市蓝线管理范围与河道管理范围均已依法划定的,取两者最外侧边界形成管控范围;仅单方完成划定的,以已依法划定范围为准。
在生态缓冲带内,主要由植被、水体、湿地、农田等自然生态要素构成,以提供生态、防洪功能为主,规范管控基础调查、监测维护、生态修复、生态科普、滨水休闲设施建设等对生态功能和河道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应当合理保护和利用生态缓冲带内的乡土植物,鼓励营造多样化、野趣化景观,禁止填埋湿地、硬化岸线等破坏生态的建设活动。
第十一条 滨水区域应当进行视线通廊控制,新建项目应当留出可供望江、望山的视线通廊,视线通廊宽度不小于25米(含相邻地块建筑退距和城市道路宽度),并满足同一滨水区域内两相邻视线通廊间距不大于200米(详见附图2)。
视线通廊内应当以绿化景观功能为主,确保视线开敞。
第十二条 滨水一线地块第一排建筑高度不大于建筑后退临水控制线距离的二分之一且建筑高度不超过24米,第一排、第二排的公共建筑和住宅建筑布局应当前低后高,在沿河景观面上形成高低错落、前疏后密的空间界面;建筑高度与环境衔接自然,避免出现高度趋同、连续密集排列的建筑群体(详见附图3)。
鼓励沿河建筑裙房首层设置为骑楼,二层及二层以上裙楼设置为多层退台形式,创造更多的滨水生活空间。
第十三条 滨水一线地块第一排建筑应当避免大面宽设计,除文化、体育等城市级大型公共服务设施和工业建筑以外,高度24米以上建筑的垂直投影总宽度与地块面宽的比值不超过百分之六十(详见附图4),并且高层建筑塔楼最大连续面宽不大于60米。
第十四条 鼓励滨水区域地块采用统一规划、连片开发、合理布局、综合配套等方式进行整体开发建设。
梅江两岸要加强空间管控,严格按照本规定和国土空间规划要求对开发强度、建筑退线、建筑高度、建筑色彩进行管控,提升两岸公共服务水平。
梅江滨水一线地块建设用地优先布局公共建筑和公共空间,推动集生态保护、休闲娱乐、体育运动、文化旅游、商贸等功能为一体的梅江两岸城市文商旅融合发展新格局,形成开敞连续的城市空间。
第十五条 临山建设项目的建筑高度控制应当以山脊线为基准,山体相对高度五分之三处为高度控制线,临山地区建设项目的建筑海拔高度应当不突破高度控制线。临山视线通廊宽度不小于25米(可以含相邻地块建筑退距和道路宽度),并满足同一临山地区内相邻山地两相邻视线通廊间距不大于200米(详见附图2)。
临山区域的开发建设需符合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滨水临山区域的各类建设项目的选址应当尽量避让地震断裂带、地质灾害高易发区和隐患点、地质灾害重点防御区、地下采空区、洪泛区、临山临崖等危险地段,并充分考虑历史最高洪水位。严格控制切坡建房。在项目用地的规划和工程建设过程中,应当依法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落实防治措施,从源头上防范化解灾害风险。
项目在规划、设计、建设中应当突出韧性安全理念,落实海绵城市和高水高排规划建设理念,树立危机意识,考虑特大暴雨、台风等极端天气影响,有效提升自然灾害防御能力。
第十七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滨水临山区域的公共空间应当向公众开放。
第十八条 本规定施行前已在滨水临山区域内建设的各类建筑,需要改建或者扩建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允许原址重建的,其建筑色彩、建筑风格、建筑高度、建筑面宽等应当符合本规定;
(二)经许可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施工时,应当依法严格保护施工场地周围的山体水体,并接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三)涉及历史城区、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以及古树名木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和各主管部门管理要求;
(四)涉及村民宅基地审批和住宅建设管理的,必须符合国家、省和本市的相关规定。
在滨水区域内为保障防洪排涝等而建设的必要附属设施、构筑物除外。
第十九条 在本规定划定的滨水临山区域范围内,因特殊地形条件、历史街区保护需要、地块规模过小等客观因素,确有实施困难,需要对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规定的技术指标进行优化调整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调整后的方案不得降低区域整体景观风貌品质,损害区域生态功能完整性;
(二)调整后的方案不得突破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符合前款规定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利害关系人意见后(专家论证会参会专家不得少于7名,其中应当包含生态、景观领域专家不少于3名),在出具用地规划条件时,可以对本规定有关技术指标按程序报批予以优化调整。
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滨水临山区域规划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有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各县(市、区)可以参照本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对管辖范围内的重要山体、水体周边区域制定相关规划管理措施,加强对滨水临山风貌的保护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2026年8月1日起施行。
在本规定施行前已供地的项目,尚未出具规划条件的,应当按照本规定执行。本规定施行前已依法出让并出具规划条件,并且规划条件仍在有效期内的项目,可以按照原规划条件执行;规划条件已过期的,应当按照本规定执行。
注:附图及政策解读详见梅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近期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