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李盛华 通讯员 梅法宣
邻里纠纷无小事,和睦相处是大事。为深化基层社会治理实践,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梅州法院发布涉相邻关系和土地纠纷典型案例,以案释法,规范邻里生活边界,引导广大群众以邻为善以邻为伴,依法理性维护权益,经济高效解决纠纷,引领向上向善和美新风。
案例1:为争土地挥拳斗狠,纠纷未解人却入狱
【基本案情】刘甲与刘乙是同村村民,双方因刘甲屋前门坪土地权属纠纷积怨已久。2025年4月,刘乙用锄头挖争议土地,双方发生争吵。刘甲的儿子、儿媳闻讯加入,引发肢体冲突。争斗中,刘甲用拳头朝刘乙右腰、左腰部位各击打两拳,致刘乙多条肋骨骨折。经鉴定,刘乙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裁判结果: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刘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一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刘甲具有自首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宽处理。依法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刘甲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赔偿被害人刘乙各项经济损失4万余元。
法官说法:冲动是魔鬼。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民转刑”案例,被告人因邻里间的琐事与被害人产生矛盾,从言语冲突演变为肢体冲突,最终导致自己锒铛入狱。法官提醒,遇事要找法、解决问题要用法、化解矛盾要靠法。邻里之间难免磕磕碰碰,有话好好说,有事依法办,要敬畏法律、敬畏生命,切勿因一时冲动,以暴制暴,采取过激行为。
案例2:邻里纠纷互不相让,官司不断两败俱伤
【基本案情】某甲与某乙系邻居。某甲建房时,在房屋基础挡墙外修建排水设施。2024年,某乙雇请某丙损坏某甲的PVC排水管和新建房屋水泥横梁,造成损失570.5元,某丙被行政拘留。2025年,某乙推倒某甲堆放的红砖和水泥包,造成损失450元,某乙被行政拘留。某甲诉至法院,要求某乙赔偿损失1020.5元。双方另有其他案件在审理中。
裁判结果: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某乙的行为造成某甲财产损失,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认定。某甲主张某乙承担赔偿责任,予以支持。依法判决某乙赔偿某甲财产损失1020.5元。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本案双方本为宗亲,却因排水纠纷导致心生嫌隙、关系恶化、矛盾激化、反复诉讼,耗费大量的时间、金钱和精力,严重伤害邻里情谊。法官提醒,邻里在保证自身生活便利的前提下,应互谅互让、和谐相处,多一些互帮互助,少一些针锋相对,遇到矛盾优先协商解决,避免因琐事引发新的矛盾。
案例3:公平合理互相尊重,通行纠纷才有出路
【基本案情】刘甲与刘乙、刘丙、刘丁是堂兄弟,四家人房屋相连,共同出资在刘丙房屋东侧铺筑公共水泥路以便出行。后刘丙在自家门坪修建围墙、安装铁门,承诺允许刘甲通行。因刘甲房屋改造运输材料时碰坏部分墙体,刘丙为防止门坪损坏阻止其通行,双方发生纠纷,经法院判决,刘丙拆除铁门。2024年,刘乙在公共水泥路上修建门坪,刘甲要求拆除门坪,保障其通行权利。经调解未果,刘甲诉至法院。
调解结果:依托“法院+镇村”双向联络机制,承办法官联合村镇干部开展实地勘察,发现纠纷还牵涉兄弟间关于道路通行、门坪使用、围墙挡路等十几年的积怨,且多次引发诉争。为妥善化解纠纷,法官联合镇村干部、综治、司法所人员共同开展调解,促成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当场履行,道路恢复畅通。
法官说法:“邻里好,赛金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通行权是公民基本生活保障的重要权利,受到法律严格保护。法官提醒,不动产权人有为相邻方提供必要通行便利的法定义务,但相邻方行使通行权时也应谨慎、友善,避免损害他人权益,实现邻里和睦。
案例4:加装电梯起纠纷,团结互助才能取得最大公约数
【基本案情】古某等19人与何某等3人系某小区相邻楼栋业主。该小区为三栋联排居民楼,公共区域狭小,停车位紧张。2024年4月,古某等人启动本单元加装电梯项目,相邻楼业主何某等人反对,认为加装电梯将挤占公共空间、加剧停车矛盾、带来消防隐患。经街道办调解未果,古某等人诉至法院,要求何某等人停止阻挠电梯加装。
调解结果:承办法官征求当事人同意后,启动“法院+综治”联动调解机制,会同综治中心人员实地勘察,发现小区内存在较多废弃的自行车、摩托车长期占用公共车位、堵塞通道。经联合释法说理,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清理小区内“僵尸车”,优先保障何某等所在楼栋每户1个固定车位,剩余车位共享使用。古某等人撤诉后,电梯项目顺利复工。
法官说法:老旧小区加装电梯是改善居民生活品质、便利出行的民生工程。本案的妥善化解,既保障加装电梯项目圆满推进,又促成双方破冰和解,维护友善和谐文明的邻里关系。法官提醒,业主在加装电梯过程中如产生矛盾纠纷,应就电梯方案、公共空间使用等问题积极沟通,寻求最大公约数,共同促进社区和谐。
案例5:建房纠纷就近调,省时省力效果好
【基本案情】廖甲、廖乙两兄弟因在老宅宅基地上建房产生纠纷。廖乙认为廖甲建房影响其房屋通风、采光及风水,要求廖甲所建房屋应与另一兄弟廖丙的房屋持平。廖甲则认为应先把廖丙房屋的缺口填补好再持平。兄弟间为此争执不下,廖甲遂向村委会求助。村委会及时介入,联合综治中心,邀请法院共同调解。
调解结果:调解过程中,法院开展调解指导,综治中心为双方厘清合法建房的权利边界和容忍义务;村委会劝导以和为贵,珍惜兄弟情谊,用乡情、亲情打动各方。最终,廖甲、廖乙两兄弟放下心中芥蒂,就建房方案达成一致。
法官说法:村(居)委、司法所、派出所、综治中心等组织是群众身边的可靠解纷力量。本案因兄弟建房引发纠纷,通过多方联动调解缓和对立情绪,在诉前化解纠纷,取得双赢的良好效果。法官提醒,相邻、土地纠纷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就近就地请求村委会、乡镇(街道)综治中心等基层组织开展调解,既不伤和气,又能减轻经济负担和诉累。
案例6:土地权属争议协商不成,应先向政府申请处理
【基本案情】甘甲等人与甘乙等人系同村宗亲,双方因祖辈遗留的山林权属发生争议。甘甲等人主张对山林享有承包经营权,要求分配甘乙等人将山林出租给矿业公司所得的租金收益,但未能提供相应权属证明。甘乙等人则否认甘甲等人享有承包经营权。双方协商不成,甘甲等人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表面为山林地租金收益分配纠纷,实质是土地使用权属争议。甘甲等人未能提供林权证或承包经营权证等权属凭证,甘乙等人又否认其权利,故案涉山林使用权归属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此类权属争议应先由政府相关部门进行处理,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依法裁定驳回起诉。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本案中,因林地使用权属未在行政程序中明确,导致甘甲等人的诉讼请求无法实现。法官提醒,广大群众遇到涉及土地、林地、宅基地等权属纠纷,应先向乡(镇)政府或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申请调查处理,避免走错程序、徒增诉累。
案例7:法院判决非儿戏,主动履行是正道
【基本案情】熊甲建房时擅自改道,导致祖屋外围墙受损、乡间斜坡通道变窄,影响邻居熊乙家的日常出行。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约定由熊甲将受损外墙恢复原状,并对斜坡进行合理改建。协议签订后,熊甲拖延履行。熊乙诉至法院,法院判决认定调解协议有效。后熊甲仍拒不履行,熊乙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结果:执行立案后,执行法官考虑到双方情绪激动,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可能会导致矛盾激化,不利于后续邻里关系修复,通过“背对背调解、面对面沟通”,向熊甲明确指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法律后果,同时安抚熊乙的情绪,引导其从长远邻里和睦角度考虑。最终熊甲当场联系施工队,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
法官说法:主动履行生效判决是公民应尽的法律义务,不得心存侥幸、规避执行,否则将被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犯罪。法官提醒,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亦可赋予协议强制执行力。
案例8:擅拆共有房,侵权要担责
【基本案情】赖甲、赖乙未与赖丙、赖丁协商,擅自拆除四人共有的祖屋。赖丙、赖丁得知情况后报警,并向村委会、镇政府反映。镇政府、综治办、派出所及村委会派人到场制止拆除行为,责令赖甲、赖乙立即停止施工,但二人仍继续施工。赖丙、赖丁遂诉至法院,要求赖甲、赖乙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调解结果: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第一时间前往村委会、司法所了解情况,采取上门调解、背靠背调解的方式,促成双方达成协议:赖甲、赖乙向赖丙、赖丁支付土地使用权转让费用及房屋折价款,赖丙、赖丁转让其享有的房屋及土地份额,房屋产权归于统一,纠纷得以化解。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官提醒,房屋共有人分家析产时,应友好协商,如擅自拆除共有房屋构成侵权的,依法应承担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