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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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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

日期: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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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叶晓洋 通讯员刘佳威)日前,我市印发新修订的《梅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进一步完善我市门诊共济保障机制,保障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参保人员权益,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实施细则》将于2026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实施细则》规定,本市参加职工医保并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参保人员,均可享受相应门诊共济保障待遇,通过发挥统筹基金社会共济作用,推动医疗资源向基层下沉。

《实施细则》明确,职工医保普通门诊统筹不设起付标准,参保人员在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其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将按照医疗机构等级实行差异化报销:在职职工在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比例为60%,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为55%,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为50%;退休人员支付比例相应提高5个百分点。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本市上上年度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且计入职工医保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根据相关统计口径,2026年度我市职工医保普通门诊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确定为2002元,对应季度限额为500.5元。

据了解,《实施细则》修订时优化了三项核心内容:一是与我市长护险筹资政策衔接。明确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参加长期护理保险后,个人账户计入金额按规定作相应调整,与我市长护险试行办法相一致。二是拓宽个人账户家庭共济范围。在原有可支付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相关费用的基础上,增加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等近亲属,个人医保账户资金可用于支付上述近亲属符合规定的费用。三是优化定点医疗机构选点管理。为促进分级诊疗,参保人员年度内可选定不超过2家定点医疗机构就诊,选定2家的须包含1家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

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可通过“粤医保”小程序进行定点医疗机构线上选点服务;也可携社保卡或身份证到定点医疗机构或梅州市内就近医保经办窗口办理选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