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本塑料红本是1990年8月6日由平远县公安局大柘镇派出所发给我的《梅州市自行车执照》(图为执照封面及部分内页)。
自行车是我国计划经济时期的重要交通工具。在国家经济总量有限的情况下,自行车基本上是供应给各级国家机关、学校、厂(矿),按需分配凭票购买。那时的县直机关、公社(乡、镇)、厂(矿)单位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下基层、下乡,10公里以下的一般是骑自行车或徒步,边远山区10公里以上骑自行车的也不在少数。依据工作需要,机关单位、学校、工矿企业配备自行车有严格的规定:一是第一把手、个别副职,二是行政科(股)长和食堂采购员,三是财会科(股)长和财会人员,四是产品销售、物资供应的科(股)长、主办业务和内采人员、车队长,五是技术人员和人秘干部等。在这些岗位工作的有条件的单位每人配备一辆,没有条件的共用。每辆自行车每年均必须年审并缴交税费。其时,每辆自行车150元至180元不等,加之购买自行车需要票证,个人拥有自行车的寥寥无几。那年月,往往是有自行车票的人没钱,有钱的人没有自行车票。改革开放后,人们收入逐年提高,市场放开供应,私人拥有自行车的人越来越多,它成为上班族的主要交通工具之一。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体制改革的推进,政府规定:为了加强对公共财产使用的管理,公家自行车折款给个人。1986年8月5日,平远县氮肥厂正式施行此规定,原安排给干部工作使用的自行车折款给个人,笔者使用的21277号永久牌自行车折款60元给我,每年自行维修和年审并缴交税费。
其时,各级政府的公安机关对自行车有严格的管理规定。看!我的这本《梅州市自行车执照》,内1页为“梅州市自行车行驶证”,内2页是“自行车领牌行驶和服从民警管理”等五项注意事项、车主及自行车相关信息,内3页是年审记录、违章肇事记录,内4页是“过户迁移”和“自行车行驶应携带行驶证和十二不准”等4条行车守则。
祖国现代化建设一日千里,飞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突飞猛进,随着摩托车、小轿车走进寻常百姓家,交通出行中的自行车逐渐从主角变成了配角,各地的自行车牌照管理制度也相继退出了历史舞台。 (陈胜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