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李盛华
通讯员 梅检宣
刑事和解化“小案”,成就基层治理“大平安”。梅州市检察机关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积极做好做实检察环节刑事和解工作,充分发挥该制度在修复社会关系、增进社会和谐方面的积极作用,力争在法理情的有机统一中更好地实现公平正义。
综治调解+刑事和解
矛盾联调问题联治平安联创
前段时间,兴宁市新圩镇综治中心在案发地村委举行一场轻伤害案件调解会。在兴宁市检察院承办检察官的主持下,案涉双方当场签署调解协议。
翁某甲与廖某本为同村邻居。2025年2月,廖某侄子在翁某甲家宅附近燃放爆竹,吵到家中老人午休。于是,翁某甲上前制止,因言语不和争吵起来,后发展为双方家庭多人参与推搡,翁某甲堂哥翁某乙也在其中。廖某因推搡受伤,经鉴定为轻伤一级。
在批捕审查期间,兴宁市检察院承办检察官深入了解案情后发现,翁某甲、翁某乙与廖某平日并无积怨,此次冲突也因小事而起。
“看似平常‘小案’,若矛盾纠纷不化解,也有可能酿成大隐患。”承办检察官告诉记者,要以最少的司法资源实现高质效办案,刑事和解才是最优解。在接下来的一段时间里,承办检察官先后多次走访联系双方当事人,耐心细致做好释法说理工作。翁某甲、翁某乙也多次表示愿意承担民事责任,赔偿和解意愿强烈。但双方对赔偿金额分歧较大,始终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承办检察官依托综治中心的“一站式”矛盾调解平台,联合当地镇村、派出所、司法所等开展矛盾纠纷化解,同时邀请政协委员、律师等参与。调解人员分工协作,一方面,向翁某乙阐明冲突给廖某带来的身体损伤,以及相关法律责任和赔偿依据;另一方面,向廖某详细说明检察机关认定的案件事实,解释民事赔偿有关法律规定。通过深入说理,双方也换位思考,摒弃情绪化诉求,以理性态度寻求合理解决方案。
“邻里是联系小家与大家的纽带,安居乐业离不开和谐的邻里关系。既然已经达成和解,希望纠纷也能翻篇,邻里间和和睦睦……”在检察官的主持下,最终,双方放下芥蒂、各让一步,达成和解。翁某乙也在现场一次性赔偿廖某医疗费等费用。
据悉,兴宁市检察院以综治中心规范化建设为契机,实行派员入驻全覆盖,通过前移服务端口、完善联动机制、聚力化纷解难,深度融入基层治理工作,促进矛盾联调、问题联治、平安联创。该院自2023年11月入驻以来,接待来访群众200多人次,有效化解矛盾纠纷50多件。
模式创新+刑事和解
努力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轻伤害案件在司法实践中常见多发。梅县区检察院在轻罪治理实践中,准确适用刑事和解等制度,探索实施“一三四”刑事和解案件办理模式,努力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王某乙为解决房屋排水问题,在事先没有与王某甲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就从其屋后的围墙上凿了几个洞用于排水,水和杂物直接从围墙洞口流入王某甲家的下水道,时不时造成下水道堵塞。王某甲想找王某乙理论,用脚踹了大门,双方发生肢体冲突。被劝架拉开后不久,王某甲又破门而入,骂了王某乙后选择报警。经司法鉴定,王某甲和王某乙均为轻微伤。
案件移送梅县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承办检察官并没有就案办案、一诉了之,而是采用了该院探索实施的“一三四”刑事和解案件办理模式:“一”是尊重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是否具有刑事和解的“同一”意愿;“三”是程序上采取亲历性调查摸清情况、一体化办案强化内部审核把关、联合外部力量化解矛盾纠纷三步走;“四”是根据案件特点精准选用司法救助、检察听证、羁押必要性审查、回访考察四项措施,推动案结、心结一并解。
梅县区检察院办案团队前往王某乙和王某甲家中了解情况,发现双方虽存分歧,但都具有和解意愿。
“排水问题是这起案件的案由,要真正实现案结事了,就要从案由入手。”承办检察官结合调查掌握的情况,联合镇村干部组成调解小组,从消除对立情绪着手,引导理性解决矛盾。
眼见双方放下了之前的强硬态度,语气也缓和起来,检察官便给出了解决方案:通过修建排水管道解决排水问题;同时修剪墙角的树枝,不影响采光。双方均表示赞同这个方案,并现场达成了和解协议。
不久,和解协议的内容全部实现,王某甲赔偿了王某乙的大门损坏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对方谅解。梅县区检察院依法对王某甲宣布不起诉决定,并对其进行训诫。检察官对案件进行回访考察时,了解到双方已冰释前嫌,邻里情谊得到修复。
此案是梅县区检察院将“一三四”刑事和解工作模式融入轻罪治理的一个缩影。该模式适用以来,已促成刑事和解60多件,所办刑事和解案件无一反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