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礼达
这两年,包括梅州日报在内的许多报纸,不时会出现《结婚启事》。
其实,在报纸上刊登结婚启事并不是现在才有。早在民国时期就已经出现名人或普通大众在报纸上通过发布简短的结婚启事,告示亲朋好友。短短几行字,寥寥数语,却让无数读者都作了见证。
现在,不妨来看一则民国时期大埔人,准确说是作客他乡、在大埔的一对新人,他们在《申报》上刊登的《结婚启事》:
兹奉双方家长命,谨于民国三十一年十月十日在广东大埔举行结婚。作客他乡,一切从简,特此敬告诸亲友,恕不柬邀。
结婚的两位是欧阳先生和方女士,时间是1942年。如果健在,他们大概都已过百岁。两位可能是民国时期在大埔工作谋生的外地人,类似如今人们选择在他乡登记结婚。
不管过去还是现在,在报纸上刊登结婚启事,更具仪式感,这是一种简约而又不失庄重的宣告结婚的方式。报纸作为传统的纸质媒体,其具有的权威性毋庸置疑,将结婚这一人生大事庄重地在纸质权威媒体发布出来,可见不管什么年代,人们对婚姻的承诺和重视。
另外,除了《结婚启事》,民国时期还有人在报上登《解除婚约启事》。如当时一位张姓先生发的启事:“此项婚约未得本人同意”“性情不知,恐双方将来难以偕老”“从此解除婚约,嗣后男婚女嫁,各不相□”……看内容可知,也许是这位张先生接受过新思想的教育,所以勇敢拒绝和反对父母包办的婚姻。
当然,用现在的话说,婚姻是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的,过不下去了,登个《解除婚约启事》,双方以后互不打扰、各美其美,亲友不再误会,也是很有必要的。
透过民国时期报纸上的结婚或解除婚约启事,可窥见旧时人们对婚姻大事的谨慎和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