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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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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讼”到无言及“讼”

日期: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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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7: 客家       上一篇    下一篇

●丁思深

“最喜讼,讼师每一词,株连数十家。有代人牵人者,谓之‘搭告’,一经拘提,沿家蚕食囊饱,则原告不出而已破十余家之产矣。迨秉宪者,洞其状,习俗亦渐革除。”以上为康熙《镇平县志》卷一《舆地志·风俗》中的记述。查乾隆《镇平县志》卷二《赋役志·风俗》,已无只字语及相关“喜讼”记载。

由此对照两志,时间不过相去一百一十年,教化所及,风移俗变。镇平不再是奸宄伏藏、喜乱喜讼的蛮风夷俗之乡,而是尚礼敦诗、尊师重教的“岭东邹鲁”了。

东汉许慎在《说文解字》中对“诉讼”有如下解释:“诉,告也;讼,争也。……以手曰争,以言曰讼。”拆字分析,“诉”=“言”+“斥”,发表排斥性的言论,即控诉、告发、控告之意;“讼”=“言”+“公”,将争辩、纠纷公之于众,借助公共权力处理争端。喜讼、好讼,也就是好争执,喜欢争辩是非曲直。现代人一般把“诉讼”二字连用,表示“打官司”。

在古代社会,有专门帮人办理诉讼事务,替打官司的人出主意、写状纸的人,社会上称之为“讼师”。讼师在古代社会中扮演着准律师的角色。只要有人,就有恩怨;有恩怨,就有江湖;有人的地方就有江湖,有江湖的地方就有纷争。纠纷调解不了,就得打官司。所以,讼师就不可能绝迹。

即以康熙版县志上记载有镇平人“喜讼”的评语。喜讼是有原因的,概括地说起来不外乎有以下几点:一是赋役繁重社会矛盾增加;二是出于生计被迫自我保护;三是为了私利不惜假手讼师;四是官僚腐败胥吏推波助澜;五是诉讼规则变相鼓励好讼。然而,出于上述各种原因引发的纷争事件,见诸史志所载则一概讳而不见;关乎于此的民间口头流布,又自语焉不详,莫衷一是。因此对我们而言,诸如此类的历史真相,是“惟恍惟惚”,难闻其详的。历史上发生的个别地域界限、山林归属等事件,随着时过境迁,渐渐地离开了人们的视野,模糊了人们的记忆,不会有人记起历史上曾有过这么一件事。可想而知,此前发生在历朝历代相关纷争的任何事件,都会渐渐地掩埋在历史的烟尘之中;真相永远不为世人所知。

在笔者看来,上面所引的“近秉宪者,洞其状,习俗亦渐革除”,是一个非常关键的教化导向作用。所谓“秉宪者”,就是执掌法令的人,要了解、洞察地方的实际情况,那么,蛮风陋习就会渐渐地革除。因为古代的县令是一个县的政策制定者和施行者,是一个县政风民风的引路人,其人之思想、品德、才能以及相关的业务素养,对其所辖属地方的政治、经济发展,以及文化的启蒙、化育,将在很大的程度上起到促进或消解的作用。

镇平在历史上曾经出现过无数次的血雨腥风。农耕时代,民间乡土社会才是中国传统社会的主体。民众自食其力,日出而作,日落而息,百姓之间颇为和睦相处。社会的发展、人口与资源的矛盾、社会经济的变化这一大环境因素,是造就民风喜讼的主要原因。

客观地说,底层社会的宗族与宗族,村庄与村庄,相处久了,不发生一些纠纷、不出现一些争吵,那是不符合实际的。宗族与宗族之间,村庄与村庄之间,因为相邻紧密,往往有着耕地、山场、水源等利益之争,就连你的猪拱了我的菜园、我的牛吃了你的禾苗,这类涉及具体物质利益的小事,都会造成很深的矛盾纠纷;甚至还会有因为风水、祭祀之类的信仰问题,造成宗族之间、村庄之间的对立、怨怼乃至仇视。如何去解决这些矛盾纠纷,是考验宗族、村庄和官方管理者的智慧问题,是需要各个层面认真对待、严肃处理的问题。如土地纷争,就造成了邻里之间、主客户之间、族人之间、叔侄之间、兄弟之间以及僧道之间的矛盾,甚至于有时会出现械斗而导致流血事件;才有可能惊动官府。本来在县治范围内,由县官直接理事,无需曲里拐弯、多头请示,如果发生矛盾,县衙快速应变,处事坚决果断,往往能把苗头控制在萌芽状态。然而,由于官府的懒政,我们可以想象当时的官衙在权力上的傲慢、处事上的拖沓和厌倦事故处置的心态,就可以料想到事故反复出现的频率之高,而且非如此而不能给官府留下深刻的印象。由此反观所谓“喜讼”,看似微词,实乃攻讦。我们禁不住要问:双方有矛盾,有争斗,难道能由本身负责调解处理吗?通过诉讼方式解决问题,不是一条很好的途径吗?官方懒于政事,遇事悬而不决,决而未果,累得老百姓跑断了腿,甚至沦为所谓“刁民”,这又怪得谁来?中国的老百姓,经过两千多年的伦理教化,绝大多数人普遍存有惧官心理。若非情不得已,谁愿意去滋生事端、搬弄唇舌呢?况且还难保不落得倾家荡产、家破人亡的结局呢。就拿打官司这件事来说,打官司是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权利的一种能力和手段。有些时候,人们或主动或被动,难免必须要动用法律的武器,才能保证自己的利益不受别人侵害。人生在世,有许多事是不想做,却不得不去做的。从社会风俗角度看喜讼,这是一种风俗的变迁;从法律的角度看,这是民众诉讼意识提高与新的价值选择的表现。这说明民众在法律社会生活中已不再是任由人欺凌的愚昧者。

诚如孔子曰:“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孔子说他在审理诉讼案件,同别人一样,没有什么高明之处。重要的是必须使诉讼的案件根本不发生。要想使老百姓和睦相处,减少纷争,必须依靠教化。古人说的教化,重在社会教育,目的是移风易俗,使社会风气归于良善。封建社会在乡村实行宗族自治,依靠德高望重的乡绅制定的村规民约来处理矛盾。就民间社会来讲,对已发生的各类纠纷,人们主要不是诉诸衙门,而是通过道德、习惯、习俗、家族宗法等来解决争议。因此,基层社会的调控机制变化也是不可忽略的一个因素。

古代的教化,重点是劝人向善的,这种教化如果深入人心,社会人人向善,大众心慕礼让,自然会减少社会争端,更不用说杀人放火之事了。教化引导社会大众去注重道德,这就会使大多数人能够遵守基本的道德标准,自觉约束自己不做不合“礼”的事,人人克己,矛盾自然难以形成。如此一来,社会矛盾相应减少,诉讼案件会大幅下降。古代的士大夫做官后,一般都很重视教化,并希望通过教化实现社会治理的目的。

镇平从“最喜讼”到无言及“讼”的变化,离不开上述诸方面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而且笔者还以为,各个时期在镇平主持县政的县令,在其中起了关键性的作用。他们不远千里来到万山丛中的镇平,把镇平作为自己的第二故乡,歌于斯,哭于斯;以身作则,为所当为;治理一县,教化一方,影响和决定着镇平的政治生态,改变着镇平的社会习俗和人文环境,塑造着镇平一县的地方性格,他们在镇平的历史上留下了不可磨灭的足迹和功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