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薪试岗”赌的是劳动者“无心维权”
日期:08-27
沈海涛/图
■ 黄齐超
“你修的图质量不行,明天不用来了。”接到老板的通知,修图师李先生有点懵。这是他在这家摄影工作室试岗的第6天,按“约定”,通过7天“无薪试岗”期才能正式入职。这也意味着,他此前的辛苦全“打了水漂”。有媒体记者采访发现,李先生的遭遇并非个例。招聘时,一些企业会在面试后设置3—10天的试岗期,临近试岗结束,再以“经验不足”“人岗不匹配”等理由辞退劳动者,并拒绝支付试岗期工资。
《劳动合同法》明确,即便是试用期,用人单位也需要支付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且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就是说,只要用工就应付酬,法律意义上,从来没有“无薪试岗”这一说法。一些用人单位以“试岗”为幌子,不给劳动者支付报酬,把“试用期”当成“白用期”,已然触碰法律红线。
用人单位难道不知道“无薪试岗”违法吗?当然知道。他们之所以敢提出“无薪试岗”的无耻要求并实施,一方面是基于劳动力市场供需失衡,求职者没有话语权;另一方面,用人单位也笃定地认为,大部分被欺负的求职者“无心维权”,最后只能哑巴吃黄连。
现实中也的确如此,很多初入职场的年轻人,在遭遇“无薪试岗”后,没有拿起法律武器维权。原因为何?首先,一些“试岗”的劳动者和李先生一样,没有留考勤记录、工牌等能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这对他们维权不利。其次,劳动仲裁或起诉的维权途径,程序烦琐、过程漫长、成本较高,劳动者存在畏难情绪。最后,依法维权成功的收益小,几天的试用期工资通常不过几百元,劳动者不愿为此费心。
劳动者不较真,用人单位就更肆无忌惮,长此以往,有可能在更广泛的用工领域延伸,甚至形成一种用工“潜规则”。所以,劳动者在求职时,必须旗帜鲜明地对“无薪试岗”的无理要求说“不”。在入职前,务必与企业签署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工作内容、薪酬标准、试用期限等。而平时工作中,必须用心留存考勤记录、工作成果等证据。一旦遭遇侵权,就拿出证据,勇敢地站出来维权。
当然,要斩断“无薪试岗”黑手,不仅需要勇于较真的受害者,更离不开敢于执法的职能部门。这就要求劳动监察部门有诉必应,简化程序,提升效率,降低劳动者维权成本。此外,对于恶意“无薪试岗”,还要严厉打击,依法严惩,让用人单位不敢再打“无薪试岗”的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