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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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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梅州日报

男子利用二手交易平台 虚假售卖APP会员被判刑

日期: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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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4: 时评·民生一线       上一篇    下一篇

本报讯 (记者陈坚平 通讯员华法宣)男子曾某为牟利,利用二手交易平台虚假销售学习类APP会员,共骗取他人近三万元,最终被五华法院依法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2023年底至2024年2月间,青年曾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先后让其朋友廖某、张某等人实名验证某二手物品交易平台账户后供其本人使用,并在该交易平台上虚构有英语配音、讲故事、读书等APP会员销售,通过发布虚假广告,采用先帮顾客购买一个月的会员并充值,谎称已购买2年或3年的会员期限,剩余会员期限在一个月后自动到账的方式,多次实施诈骗,共骗取被害人穆某、龚某等人合计29843元。案发后,曾某已退交全部违法所得并已退还部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部分被害人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曾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已构成诈骗罪。鉴于其具有坦白情节且当庭自愿认罪认罚,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大家在办理各种APP会员卡、充值卡时应认准官方渠道,选择正规商家,切勿轻信他人私下办理。通过微信、支付宝或者银行转账等方式付款时,要先确认对方是否为官方认证的企业账户,莫将钱款汇入个人账户。一旦发现被骗,要保留相关支付凭证等,及时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此外,我们在日常生活中要不断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和防骗识骗能力,切忌贪图小利,切实守护好自己的“钱袋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捡到银行卡还“附赠”密码

小心天降横财变横祸

本报讯 (记者陈思杰 通讯员兴检宣)拾得贴有密码的银行卡,这样的“天降横财”,是福还是祸?近日,兴宁市的黄某便因拾得他人银行卡并使用,被行政处罚。

2024年5月中旬,黄某在归家途中拾得一张银行卡,见卡背面贴有一组六位数的数字,猜疑是银行卡密码,遂萌生窃取卡内存款的念头。几天后,黄某在银行自助取款机上尝试取款成功。“过了段时间没人找我,便陆续小额取款,用于平时花销。”初次取款,黄某还有些担心,不敢第一时间花钱,持款等待了两天时间,见无事发生,才壮胆将钱花了出去。在持续观察了一段时间,黄某抱着无人发现的侥幸心理,胆子逐渐大了起来,只要是没钱用了,便去取款。

“我常年在外务工,银行卡是专门给家中老人办理的,平时是老人在用,我没留意取款情况,只是不定期往银行卡转账。”同年9月,卡主跟母亲通话时,得知母亲已经多月未取款,且银行卡已丢失,随即报警处理。接警后,公安机关很快就锁定犯罪嫌疑人黄某。经过进一步侦查,2024年5月中旬至9月初,黄某取款15次共11620元。归案当天,黄某父亲主动帮助黄某退还全部取款。2025年2月24日,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兴宁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承办检察官经审查认为,黄某拾得他人银行卡并取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但鉴于黄某具有自首、坦白、认罪认罚、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并取得谅解等情节,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理,拟对黄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3月5日,承办检察官在案发地召开“家门口”的听证会,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担任听证员,邀请村民到场旁听。听证会上,承办检察官详细介绍案件的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以及提出拟不起诉的理由以及法律依据。听证员经闭门评议,一致支持检察机关处理意见。“不管是信用卡还是借记卡,在刑法里统称为信用卡。不等同于拾得一般的遗失物,拾得银行卡并使用的,系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涉嫌信用卡诈骗罪。”承办检察官在听证现场深入浅出讲解相关法律规定、开展普法教育。

综合全案案情、认罪认罚、听证结果,兴宁市检察院依程序,对黄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同时,从预防再犯、可处罚性等方面出发,做好不起诉案件“后半篇文章”,于3月27日向公安机关制发检察意见书,建议对黄某信用卡诈骗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确保“过罚相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