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票发行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日期:02-05



1.上缴
按照《彩票机构财务管理办法》(财综[2012] 89号)的要求,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应当于每月15日前,将上月提取的业务费按规定分别上缴中央财政专户和省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挤占和挪用。
2.支出
根据《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应当根据彩票市场发展情况和发行销售业务需要,编制年度财务收支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执行。
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核批准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并根据其业务开支需要和业务费缴纳情况及时拨付资金。
未拨付的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的业务费,用于弥补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的收支差额,不得用于平衡财政一般预算或者其他支出。
3.政府性基金管理
《财政部关于将彩票发行机构业务费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2015年1月1日起,将中央级彩票发行机构业务费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彩票发行机构业务费管理进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之后,彩票销售机构的业务费也纳入了预算管理。(来源:中国福彩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