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报阅读机
2026-08-25
星期二
当前报纸名称:茂名日报

无证驾驶撞人 保险公司代偿后可依法追偿

日期:07-21
字号:
版面:05:社会       上一篇    下一篇

■记者 周燕红 通讯员 谭连芳
  本报讯 机动车保险是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重要的救济保障,但并非纵容违法的“免责盾牌”,其保障价值建立在遵守交通法规的基础之上。日前,电白法院就审结了一起保险追偿案件,依法判决无证驾驶人及其监护人向保险公司支付代偿款118259.41元。判决后,双方均服判不上诉,该案现已生效。

  案情简介
  2023年1月,严某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与行人朱某发生碰撞,致朱某受伤。交警部门认定严某负主要责任。严某所驾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朱某起诉索赔后,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118259.41元。保险公司赔付后,向法院起诉要求向侵权人及其监护人支付其代偿的上述费用。

  裁判理由
  电白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驾驶人无证驾驶发生事故的,保险公司有权向致害人追偿在交强险限额内垫付的抢救费用。严某无证驾驶,保险公司赔付后依法享有追偿权。
  关于责任主体,严某事发时未满十八周岁,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行为能力以侵权发生时认定,法院遂判决该118259.41元由严某以其个人财产支付,不足部分由监护人严某甲、蔡某赔偿。

  法官提醒
  交强险的先行垫付机制旨在及时救治伤者,避免受害者因肇事方暂无赔付能力而陷入困境,是合法驾驶前提下的风险缓冲工具,而非违法驾驶的“护身符”。不少车主、监护人存在侥幸心理,认为购险即“万事大吉”,即便未成年人无证驾驶发生事故,损失也由保险公司一揽子承担。本案判决厘清了保险垫付与终局赔偿责任边界,有力破除“保险万能”的认知误区,警示广大车主及监护人切实履行监护职责,严守交通法规,勿因侥幸心理触碰法律红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