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茂名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日期:12-11
茂名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
现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对《茂名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草案)》的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修改的过程
2025年4月18日,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次会议对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审议。会后,法工委就草案修改稿征求了各区(县级市)人大常委会、市有关部门和市人大代表、立法咨询专家等的意见,同时通过基层立法联系点、茂名人大网、公众号、茂名在线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6月,调研组到信宜市、高州市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立法调研,通过实地调研深入了解气象灾害防御基础设施建设情况,并与政府有关部门、驻当地的市人大代表交流,听取对草案修改稿的意见建议。法工委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建议,结合市内的调研成果,对草案修改稿进行多次修改完善,形成了《茂名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草案修改二稿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省直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同时再次向市人大代表、有关单位征求意见。7月,组织全体立法咨询专家到电白区开展气象灾害防御实地调研,并召开立法研讨会,听取立法咨询专家对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建议。8月,法工委到广州听取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征求意见稿的修改指导意见。9月,委托第三方开展表决前评估,对主要制度规范的可行性、出台时机、实施后的社会效果及实施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评估。
根据上述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和调研成果,法工委对征求意见稿再次进行修改,形成了《茂名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草案修改二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二稿)。8月22日,市十三届人大法制委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草案修改二稿。9月22日,市委十二届第213次常委会会议审查通过草案修改二稿。经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133次主任会议讨论,决定将草案修改二稿和审议结果报告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进行审议。
二、修改的主要内容
草案修改二稿分为总则、预防与保障、服务与监管、响应与处置、法律责任和附则,共六章四十二条,与草案修改稿相比,章节不变,条文数量增加了两条。修改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完善气象灾害定义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专家审批服务报告意见,对气象灾害定义进行完善,增加列举“龙卷风”作为气象灾害类型之一,既符合我市实际情况,又与《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的定义保持一致。
(二)增加灾害报告制度
根据立法调研成果,即信宜市贵子镇中和村村干部刘名芳凌晨巡查发现台风“蝴蝶”引发的泥石流后当即向当地镇人民政府报告,随后进行了一场“教科书式”救灾避险的成功案例,增加灾害报告制度以及激励措施,提高单位和个人发现气象灾害或者因气象因素引发的衍生、次生灾害的报告积极性。
(三)完善气象灾害监测设施建设规定
由于我市气象灾害监测设施体系不完善,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影响较大,因此根据立法咨询专家的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对气象灾害监测设施建设规定进行完善,并依据《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增加一款规定,明确新建、改建、扩建铁路、高速公路、大型桥梁和配置大型港口机械的港口等工程,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防御的需要,将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及防御设施纳入工程建设投资计划,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四)完善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名录制度
根据基层立法联系点和立法咨询专家的意见,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名录制度增加动态调整机制,明确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等部门确定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名录,定期更新,并向社会公布。
(五)完善预警发布规定
根据省气象局的意见,对建立完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系统的主体、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主体进行调整,明确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市、区(县级市)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应当按照职责分区域及时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六)完善气象灾害应急救援能力建设规定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气象灾害防御中承担着先期处置的重要职责,根据立法调研成果增加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气象灾害应急救援能力建设的规定,明确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建立气象灾害易发区域内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为主体的群测群防队伍,定期组织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和技能培训,增强识灾报灾、监测预警和临灾避险应急能力。
(七)增加巡查制度
根据立法调研成果增加巡查制度,明确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网格化巡查机制,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加强对预警信号生效期间的气象灾害隐患巡查,强化对气象灾害易发区域和重点防御区域的巡查。
(八)增加气象信息员制度
调研发现,气象信息员接收和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在气象灾害防御中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结合我市实际,依据《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增加气象信息员制度,明确气象信息员的职责。
(九)完善气象服务质量监管制度
根据《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广东省气象信息服务单位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对气象服务质量监管制度进行完善,明确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气象信息服务质量监管,建立气象信息服务质量监管机制,并将监管信息及时报送省气象主管机构;市、区(县级市)气象主管机构根据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行业信用评价结果,对在辖区内从事气象信息服务的单位加强业务指导和服务质量管理。
(十)删除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制度
为落实党中央关于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避免增加行政相对人的义务,删除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制度。
(十一)完善政府部门气象灾害应急处置规定
根据各方面的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对部分政府部门在气象灾害应急处置中的职责进行完善,增加其可操作性。
(十二)增加自救互救规定
为进一步提升社会公众防灾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根据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专家审批服务报告意见增加自救互救规定,引导单位和个人在气象灾害橙色、红色预警信号期间采取合理的防灾避险措施。
(十三)完善法律责任
根据各方面意见以及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修改指导意见,对相关法律责任进行修改完善。
此外,草案修改二稿对部分文字和表述作了修改完善,还对部分条文作了顺序调整。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认为,草案修改二稿与法律、行政法规不抵触,建议提交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
以上报告和草案修改二稿,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