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报阅读机
2026-01-24
星期六
当前报纸名称:茂名日报

关于《茂名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的说明

日期:12-11
字号:
版面:04:要闻       上一篇    下一篇

  现就《茂名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说明如下: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在全球气候变暖背景下,极端天气气候事件频繁发生,气象灾害严重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气象工作,习近平总书记专门作出重要指示,要求推动气象事业高质量发展,提高气象服务保障能力,发挥气象防灾减灾第一道防线作用。2022年5月,国务院发布《气象高质量发展纲要(2022-2023年)》明确要加强法治建设,推动完善气象法律法规体系;同年,《广东省加快推进气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粤府〔2022〕121号)对气象工作提出了新任务。茂名市是台风、暴雨、雷电等灾害性天气频发地区,气象灾害影响范围广、强度大、突发性强,对我市安全运行造成严重威胁,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形势严峻,同时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对气象服务需求更加多样化个性化。制定《茂名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进一步完善气象灾害防御工作责任体系,理顺各方主体的具体职责和义务,将我市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创新做法和经验以法规形式固化为长效机制,对进一步加强我市气象灾害防御和应急能力建设具有十分迫切的必要性。
  二、制定《条例》的依据
  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属于城乡建设与管理、基层治理范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的权限。相关上位法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广东省防汛防旱防风条例》,同时参考了国务院有关部门规范性文件、有关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以及省市有关政策文件。《条例》与现行法律、法规不抵触。
  三、制定《条例》的过程
  《条例》的制定始终坚持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原则。经茂名市委批准,茂名市人大常委会印发《茂名市人大常委会2024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确定《条例》为2024年初次审议项目,由市应急管理局、市气象局联合牵头起草。
  2024年9月,市政府将《条例》草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市人大常委会收到草案后,严格按照立法法、省地方立法条例和我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的相关规定,于2024年10月和2025年4月、9月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三次审议。在审议过程中,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常委会法工委组织开展了多次立法调研,多次组织召开立法座谈会、研讨会,就政府职责、部门职责、灾害报告、隐患排查和巡查制度、应急处置措施等有关问题进行研究,并多次向市人大代表,市有关部门,各区、县级市人大常委会,市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和立法咨询专家等征求意见,同时利用报纸、网站、公众号等媒体平台公开《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条例》草案二审后,形成了《条例》草案修改二稿,经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会议同意后报市委审查批准。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条例》审议期间给予了大力支持,协助召开省立法专家论证会和征求省直有关部门的意见,并指导《条例》的修改工作。
  2025年9月26日,茂名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三次审议,并表决通过。
  四、《条例》的主要内容
  《条例》共六章四十二条,分为总则、预防与保障、服务与管理、响应与处置、法律责任和附则。第一章总则,就适用范围、基本原则、政府职责、部门职责、基层组织职责、宣传科普、灾害报告等作出规定;第二章预防与保障,就气象灾害监测设施建设、防御基础设施建设、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预警发布、应急预案、应急救援能力、隐患排查巡查等作出规定;第三章服务与管理,就气候可行性论证、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区域评估、专项气象服务、气象灾害保险、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气象服务质量监管等作出规定;第四章响应与处置,就应急响应机制、部门应急处置、社会防御措施、灾后恢复和重建等作出规定;第五章法律责任,对违反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规定、气象灾害防御措施等行为设定处罚;第七章附则,对施行时间作出了规定。
  五、需要说明的问题
  《条例》从我市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现状和实际需要出发,主要规定和解决了如下问题:
  (一)部门职责
  《条例》明确了气象主管机构、应急管理部门以及有关部门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中的职责,特别规定未设立气象主管机构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理委员会应当明确负责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部门和工作人员,在市气象主管机构指导下做好相关工作,解决了目前茂南区、经济功能区需要以购买服务的形式在预警信号生效期间邀约市气象局委派工作人员协助处理气象灾害防御相关事宜的问题。
  (二)灾害报告
  根据信宜市贵子镇中和村在台风夜转移57名村民成功避险的案例,《条例》建立了灾害报告制度,鼓励单位和个人发现气象灾害或者因气象因素引发的衍生、次生灾害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气象主管机构以及有关部门报告。
  (三)预防与保障
  《条例》第二章对气象灾害预防能力建设进行了全面的规定:一是加强防御设施建设,明确加强气象灾害监测设施、防御基础设施、排水防涝设施、农村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等的建设,并加强对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二是建立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名录制度,明确重点单位确定范围、条件和职责,实行定期更新并向社会公布。三是制定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明确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气象灾害防御具体措施指导行业做好防范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制定防灾避险方案,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制定完善本单位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四是建立气象灾害隐患排查和巡查制度,明确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定期进行气象灾害隐患排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采取网格化巡查方式加强对预警信号生效期间的气象灾害隐患巡查,强化对气象灾害易发区域和重点防御区域的巡查。五是建立气象信息员制度,明确气象信息员的职责。
  (四)服务与管理
  《条例》第三章从气候可行性论证、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区域评估、专项气象服务、气象灾害保险、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和气象服务质量监管等相关服务与管理工作进行了规定。一是建立气候可行论证、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区域评估制度,明确气候可行性论证、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区域评估的主体责任。二是鼓励探索专项气象服务、发展气象灾害保险,为我市特色现代农业、石油化工、海洋经济等产业保驾护航。三是建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制度,明确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的职责。四是建立气象信息服务质量监管机制,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气象信息服务质量监管。
  (五)响应与处置
  《条例》第四章对气象灾害应急响应机制、政府部门气象灾害应急处置、社会气象灾害防御措施等进行全方位的规定。一是建立重大气象灾害应急响应机制,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根据气象灾害的严重和紧急程度及时启动应急响应,依法采取有效措施。二是建立政府部门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机制,明确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急处置职责。三是规定社会主体采取相应的防御措施减少气象灾害影响,同时要配合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气象灾害防御、应急救援工作。
  (六)关于法律责任。除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外,补充设定三条行政处罚:一是针对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的违法行为设定行政处罚。二是针对在建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落实相关气象灾害防御措施的行为设定行政处罚。三是针对单位或者个人妨碍气象灾害防御、救助活动的行为设定行政处罚。上述行政处罚通过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了意见。
  《条例》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广东省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
  以上说明和《茂名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