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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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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茂名日报

买了素材就能放心商用?

日期: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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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05:社会       上一篇    下一篇

■记者 周燕红 通讯员 邱少梅 黄宇婧
  本报讯
“素材买了为何不能商用?”“我先发布为何不受保护?”这些创作者常有的困惑,在一宗美甲贴纸侵权案中有了明确答案。原告因无法证明作品具备“独创性”和“合法授权”,最终诉请被全部驳回。这起案件为所有内容创作者敲响警钟:付费不等于获得版权,商用须过“法律双关”。

  案情回顾
  原告范某诉称,其于2023年先后在社交平台发表了两款原创美术作品,并据此在线上店铺销售相关美甲贴纸产品。之后,范某发现被告程某在另一电商平台经营的店铺中,使用了与其作品高度相似的图案,遂向电白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程某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著作权主张的成立必须同时满足“独创性”与“合法授权来源”两大核心要件。根据原告程某提供的证据,法院依法对本案作出如下认定:
  一、原告范某的作品缺乏“独创性”
  “独”指独立创作,非抄袭;“创”则要求作品体现作者的个性化选择与安排,并达到一定的创作高度。法院指出,范某所提供的作品与某知名动漫形象在核心元素上高度相似,仅通过大小、组合等细微调整,并未形成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其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也仅能反映对现有素材的简单调整,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创作”。
  二、原告范某的素材来源未取得“合法授权”
  范某称其使用的图案素材购自某网络平台的卖家,但其交易价格明显偏低,且未能提供卖家身份信息、授权证明或著作权许可合同。
  因此,法院依法认定原告未能就其作品的“独创性”提供充分证据,也未能证明所使用的素材具有合法权属来源,因此判决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该案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著作权的保护不取决于“谁先发布”,而是取决于作品是否具备“独创性”与“授权合法性”。根据《著作权法》第三条的规定,“独创性”是作品受保护的实质要件,要求作品系独立完成并体现创作者的智力判断与选择;而“授权合法性”则关乎权利行使的正当性基础,确保后续使用与创作行为不侵犯他人既有权利。司法实践中,唯有同时满足上述条件,创意成果才能被纳入法律保护范畴,权利人也方能就行使禁止权等排他性权利获得司法支持。
  为避免陷入类似权属困境,法官提醒广大创作者:
  一、原创是关键,避免“换汤不换药”
  使用流行元素进行创作时,必须进行实质性的再创作与个性化表达,形成具有显著识别度的新作品,切忌简单的拼凑或细微改动。
  二、创作过程留痕,证据至关重要
  务必系统性地保留创作过程的证据,如设计草图、软件分层源文件、修改记录等,这些是证明作品独立创作过程的关键。
  三、使用素材,授权必须“过明路”
  如需使用他人作品元素,务必通过正规渠道获取明确授权,并妥善保管授权合同、付款凭证及授权方身份信息,避免来源不清。
  四、主动登记,为版权多上一道“保险”
  虽然著作权自作品完成时自动产生,但主动进行著作权登记或利用可信时间戳等第三方平台进行存证,能在维权诉讼中作为强有力的权属初步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