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冰连: 由于无法联系上你,现通过登报的方式通知你:根据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2019)粤0902民初5381号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5381号民事判决”),刘泓莉对邓冰连拥有借款债权,包括5381号民事判决确定的本金、利息、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等所有权利,金额合计366000元(利息计至2025年10月10日)。刘泓莉与刘越于2025年10月10日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书》,将上述债权转让给了刘越。 特此通知。
通知人:刘泓莉2025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