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列席和邀请列席 茂名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人员的决定
日期:12-2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不是茂名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下列人员,列席和邀请列席茂名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
一、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
二、在茂的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三、我市选出的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四、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各1名;
五、各区(县级市)监察委员会主任;
六、在茂的曾担任市委书记、副书记,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市政府市长、副市长,市政协主席的老同志(列席大会第一、第三次全体会议);
七、出席政协第十届茂名市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的委员(列席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
八、市直正处级机关单位(含内设正处级单位)、各经济功能区主要负责人,中央、省驻茂及茂驻外地有关单位负责人(列席大会第一、第三次全体会议);
九、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副秘书长;
十、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市管干部;
十一、其他需要邀请列席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