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宣传媒体开展文明行为和茂名好心文化的宣传教育工作。
鼓励新闻媒体刊播公益广告,开办文明行为专题宣传栏目,宣传先进典型,曝光不文明行为,加强舆论监督。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五项规定,违反用电安全规定私拉电线(缆)、插座进行充电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五项规定,行人跨越道路隔离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本条例未设定处罚而相关法律、法规另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本条例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