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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10-13
星期二
当前报纸名称:云浮日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

日期:10-08
字号:大中小
版面:第03版:综合       上一篇    下一篇

  云浮市生态环境保护普法专栏

  第四百一十四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有毒有害物质排放等情况,制定公布本行政区域的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并适时更新。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并按年度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排放情况;

  (二)建立土壤、地下水污染隐患排查整治制度,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

  (三)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并将监测数据报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四)将贮存有毒有害物质的地下储罐信息报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前款规定的义务应当在排污许可证中记载。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现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监测数据异常,应当及时进行调查。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周边土壤、地下水进行监测。

  第四百一十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采取相应的土壤污染防治措施。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制定包括应急措施在内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并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