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云浮融媒记者周洲通讯员罗公宣) “不争馒头争口气,一言不合就动手?”罗定公安告诫广大群众:冲动的后果往往是两败俱伤。
8月13日凌晨1时许,素龙派出所接群众报警称有人发生打架纠纷,民警迅速到场处置。经查,违法行为人陈某某与顺风车乘客因车费问题产生口角,争执中陈某某情绪失控,用手机击打乘客头部,致对方受伤。陈某某对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目前,公安机关已依法对陈某某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8月31日,罗平派出所接报警称辖区一工地内发生打架事件。经核查,违法行为人陈某某因劳资问题与当事人发生争执,其间陈某某情绪激动,徒手掐住对方颈部并将其推倒,致其受伤。陈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目前,公安机关已依法对陈某某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9月8日,素龙派出所接报警称辖区某商场内有人打架。经查,在商场内一餐饮店门前,违法行为人谭某与当事人傅某某因食物问题发生争执,谭某情绪失控后徒手殴打傅某某,致其受伤。谭某对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目前,公安机关已依法对谭某处以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
“打架斗殴根据情节不同,违法行为人将会受到治安处罚,或将承担刑事责任。”打架成本有多高?民警为大家算了一笔法律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视情节轻重判决定罪处罚。
“打赢坐牢,打输住院,遇事冷静三秒或许能避免一生悔恨,所以千万不要打架。”民警特别告诫广大群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