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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10-14
星期三
当前报纸名称:云浮日报

商标侵权被行政处罚后,仍需要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

日期: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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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08版:法治周刊       上一篇    下一篇

  [基本案情]

  甲公司是“A”(化名)、“B”(化名)、“C”(化名)商标的权利人。2024年8月7日,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商行进行检查,在该商行的货架上和仓库内发现有“甲”酒等白酒一批,经鉴定,产品系假冒注册商标之产品。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该商行存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并依法作出没收侵权商品、罚款54400元的行政处罚。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证据提取单》中显示的扣押产品照片,产品的包装上使用有“A”“B”“C”标识。甲公司认为该商行侵犯了其对于“A”“B”“C”商标的专用权,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遂将某商行诉至云安区人民法院。某商行辩称,案涉“甲”白酒尚未实际销售已被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获,故未对甲公司造成实际损失,亦未因案涉侵权行为而获得任何利益。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对其作行政处罚,其已承担行政责任,无须再向甲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云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甲公司是“A”“B”“C”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上述商标处于有效保护期内,依法应当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诉侵权商品带有“A”“B”“C”标识,能够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构成商标性使用。某商行销售的被诉侵权商品与甲公司“A”“B”“C”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类商品,该商行销售的被诉侵权商品使用的上述“A”“B”“C”标识与案涉3个注册商标构成相似,该商行侵害了甲公司的商标专用权。对于该商行“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对其作行政处罚,其已承担行政责任,无须再向甲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抗辩,云安区人民法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民事主体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责任。”该商行因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受到行政处罚,并不能免除其民事责任。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鉴于案件实际情况,酌情确定该商行向甲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15000元。

  [典型意义]

  本案系典型的行政责任与民事责任交叉的商标侵权纠纷案件。行政处罚与民事责任相互独立。承担行政处罚责任后并不免除民事侵权赔偿责任,广大经营者应当充分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切莫为一时的蝇头小利铤而走险,触碰法律红线,必定得不偿失。

  (供稿人:云安区人民法院梁树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