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甲、陈某乙非法捕捞水产品案解析
日期:08-21
基本案情
2025年6月,陈某甲、陈某乙在西江水域春季禁渔期(2025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期间在禁渔区域使用蓄电池、变压器、抄网等工具捕捞水产品。二人被公安机关现场抓获,经称量,鱼获净重14.2公斤。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裁判结果
云安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除负刑事责任外,对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失,依法应承担相应的破坏生态环境侵权责任。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赔偿生态损害修复费用6248元及承担鉴定评估费用1000元。
典型意义
西江是珠江流域的重要生态屏障,禁渔期是为鱼类提供安全繁殖和生长环境的关键时期。本案中,陈某甲、陈某乙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蓄电池、变压器电鱼,不仅直接导致鱼类死亡或丧失繁殖能力,还会对水体中的浮游生物、底栖生物等造成无差别杀伤,破坏食物链,导致水环境持续恶化。此外,电鱼设备操作不当极易引发触电甚至爆炸事故,严重危及人身和公共安全。广大群众要以此为鉴,切勿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同时,应自觉抵制“野生鱼”“生态鱼”等消费噱头,不购买、不食用来源不明的河鲜,不做非法捕捞的“帮凶”。保护西江渔业资源,守护绿水青山,是每一位公民的责任,让我们共同行动,让西江碧水长流、水美鱼丰!
(供稿人:云安区人民法院庄斯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