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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26
星期三
当前报纸名称:云浮日报

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价款应承担违约责任

日期: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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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03版:综合       上一篇    下一篇

  【基本案情】2018年12月18日和2019年1月23日,原告某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乙方)与被告某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甲方)分别签订两份《电气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对工程名称、工程范围、工程造价、施工日期、工程付款方式等进行约定。原告施工完成后,被告确认合同约定的工程经验收合格且已接电并正常运行。被告确认合同约定的工程经验收合格且已接电并正常运行。双方对账确认截至2022年1月24日止,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270130.56元。之后被告在原告多次追讨欠款下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尚欠工程款110130.56元在承诺期内未支付。原告遂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尚欠工程款110130.56元和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以实际尚欠工程款数额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3.7%的四倍标准计算),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原、被告双方签订两份《电气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该合同系原、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原、被告均应依约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原告某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依约完成两个工程的施工,且案涉两个工程均已接电及正常投入使用,被告某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对逾期支付产生的违约责任由被告某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关于利息,案涉两份《电气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约定,案涉工程供电运行正常的60天内,被告某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应支付全部工程价款。被告某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确认案涉工程已于2019年2月15日接电并正常运行,故被告某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应于2019年4月16日前支付全部工程款,现原告某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请求自2022年1月26日起计付违约金,法院予以支持。但原告某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因被告某化工科技有限公司逾期付款所造成的具体损失数额,故违约金计算标准酌定为按2022年1月26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LPR3.7%)上浮30%(即4.81%)计算。

  【典型意义】本案中,该裁判将工程款欠款损失认定为资金占用利息损失,并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计算酌定违约金,对优化营商环境意义显著,具体如下:其一,统一裁判规则,降低交易不确定性。法院明确逾期付款损失的核心是资金占用成本,摒弃惩罚性导向,遵循《民法典》违约金补偿性原则,解决了建筑领域违约金约定畸高/畸低、裁判标准不一的痛点。以全国统一的LPR为基准,让企业可精准预判违约成本与维权收益,减少诉讼争议,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其二,市场化定价适配,平衡双方权益。LPR作为市场化利率基准,贴合行业融资成本实际,上浮30%的幅度既覆盖施工企业贷款利息、资金周转成本,保障守约方现金流安全,又避免高额违约金压垮付款方,防止项目停摆、债务连锁风险,实现“保主体、稳链条”的营商导向。其三,破解拖欠顽疾,护航中小企业发展。建筑行业中小企业垫资压力大,工程款拖欠是主要困境。该标准实质加大拖欠成本,倒逼付款方诚信履约,与《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政策衔接,有效缓解企业“回款难、融资贵”的问题,助力中小施工企业稳健经营。其四,强化法治保障,优化市场生态。裁判将司法裁量与市场规律接轨,既彰显契约精神,又体现司法柔性,为涉企逾期付款纠纷提供可复制的裁判样本,引导市场主体平等协商、规范履约,推动建筑行业从“强势方主导”向诚信交易转型,夯实法治化、市场化营商环境基础。

  (供稿:云安法院罗子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