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买卖野生保护动物的行为构成犯罪
日期:07-14
【基本案情】2025年2月,云浮市公安局云安分局和云安区林业局执法人员,在被告人梁某位于云安区某住宅内查获野生动物(死体)一批。经鉴定,动物死体中包含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2只、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1只、三有陆生野生动物80只。经查,上述野生动物系被告人潘某向别人收购后并出售给被告人梁某。经鉴定,被告人梁某、潘某非法收购、出售野生动物行为造成了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为54525元。
【裁判结果】云安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潘某、梁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已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告人潘某、梁某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被告人潘某、梁某积极缴纳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并预缴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以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被告人潘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判处被告人梁某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
【典型意义】相较于广为人知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很多人对“三有”陆生野生动物(具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却不甚了解。该案中,被告人潘某、梁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已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应受法律惩处。云安区法院依法对相关被告人定罪惩处,是人民法院从严惩治猎捕、杀害、非法交易野生动物违法犯罪的务实举措,以司法刚性筑牢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三有”陆生野生动物保护防线,切实守护生物多样性,筑牢区域生态安全屏障。生物资源没有补救良方,取之无度,竭之难生。无论是市场经营主体,还是普通社会民众,都必须坚守生态底线、严守法治红线。
(供稿人:云安区人民法院庄斯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