壮大农村集体经济 关键在分好“蛋糕”
日期:07-08
郜亮亮
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鲜明特征。当前,我国最大的不平衡是城乡发展不平衡,最大的不充分是农村发展不充分。因此,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最艰难、最繁重的任务仍然在农村。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开创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新局面,作出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等促进集体经济发展的系列战略部署,在坚持农民集体所有不动摇的前提下,以更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新要求为方向,不断优化集体产权制度、不断创新集体经济实现形式、不断实现“统分结合”新平衡,使新型农村集体经济茁壮成长。
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成果的分配,具有高度复杂性和异质性。构建分配合理的共享机制,核心是厘清“分给谁、分什么、怎么分”这三个问题。一是分配与积累的关系。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收益不能一分了之,处理好分配与积累的关系,本质是处理好集体与个人的关系。可在还清集体正常历史欠账的基础上,提取一定比例公积金和公益金,确保集体经济持续发展和乡村公益事业支出,以及经营管理人员应有收益后,可将部分或全部剩余收益用于成员分配。二是直接贡献者和享有成员权益者的关系。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过程中,直接贡献者往往不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优先确保其利益。对于没有直接参与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根据股份权能确定其收益。三是中心村与边缘村的关系。这个问题随着片区、组团发展将越来越常见,收益分配需要处理好村间关系。在双方自由协商的基础上,在确保联合集体经济持续发展的前提下,在村与村间进行合理收益分配。片区化发展可能使得中心村成为生活集聚区,边缘村的生活居住功能不断弱化,集体经济收益分配需在中心生活区投资建设和边缘区发展之间取得平衡。
任何分配模式都必须坚持规则公平、程序透明的要求。应充分发挥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建立健全村内公示和监督机制。乡镇和县政府要加强对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公平公正和共建共享。
确保农民集体资产股份权利。上一轮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已经将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以股份或者份额形式量化到本集体成员,作为其参加集体收益分配的基本依据。村级党组织、乡镇和县政府应加强监督,确保农民股份权利落地。同时,应因地制宜建立健全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权利的抵押、流转、退出等机制,切实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
(来源:《南方农村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