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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02
星期四
当前报纸名称:云浮日报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公司运营和财务情况享有知情权

日期: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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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05版:综合       上一篇    下一篇

  基本案情:

  被告甲公司成立于2022年5月11日。原告梁某、被告陈某系被告甲公司的股东(各占股50%),被告陈某任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兼执行董事(后变更为仅任财务负责人),原告梁某任监事。甲公司经营期间,被告陈某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梁某作为公司监事并未直接参与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决策。自2023年11月起,梁某多次在工作微信群要求被告陈某提供甲公司的账本、原始单据(凭证)、转账明细、交易合同、公司流水等资料以供其查阅。甲公司回复,公司支出明细都在甲公司,要求梁某自行回公司查阅以及联系第三方公司查阅会计账簿。梁某为此携带他人进入被告甲公司查阅及复制了部分合同及收据资料。梁某认为,被告陈某只复印了部分合同、收据资料供其查阅,没有原始凭证、转账明细等资料,其无法进行审查。双方就梁某查阅甲公司相关会计账册事宜产生分歧并多次协商无果。2024年1月-2月,梁某又通过邮寄、在甲公司门口张贴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簿通知书和联系第三方会计公司的方式要求被告甲公司提供会计资料查阅,但均无果。原告梁某遂于2024年4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将甲公司成立以来的财务会计报告的原件完整备置,以供原告查阅和复印,并向原告完整提供上述材料的纸质复制件;判令两被告将甲公司成立以来的会计账簿(包括但不限于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其他辅助性账簿)和会计凭证(包括但不限于记账凭证、相关原始凭证及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入账备查的有关资料)的原件完整备置,以供原告查阅;判令原告委托第三方审计单位对甲公司所有财务账目进行审计;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股东知情权是公司法赋予股东的基本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股东查阅前款规定的材料,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股东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查阅、复制有关材料,应当遵守有关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的,适用前四款的规定。”遂判决:被告甲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提供自2022年5月11日至2024年6月14日期间的财务会计报告原件供原告梁某查阅、复制。被告甲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提供自2022年5月11日至2024年6月14日期间的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等)及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等)供原告梁某查阅。上述两项查阅或复制的时间总计不超过三十个工作日,具体地点可以在被告甲公司经营场所内或另行协商确定。驳回原告梁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原、被告均无上诉,本案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系股东知情权纠纷。原告已举证曾以了解公司运营和财务状况为由向甲公司提出前述查阅、复制权,但甲公司并未提供相应资料给原告查阅、复制,且甲公司亦无举证其有正当理由拒绝梁某行使股东知情权,故原告请求被告甲公司提供财务会计报告原件供原告查阅、复制以及提供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原件供其查阅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此外,股东知情权的行使也应当受到一定的限制。公司审计是指公司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对公司的会计报表及其相关资料独立审查并发表审计意见,并不属于股东知情权的法定范畴,是否对公司财务账簿进行审计属于公司自治的内容,需要公司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或通过股东会决议决定,甲公司制定的《公司章程》第五十二条已对公司作为审计提出主体作出规定,故梁某作为股东,其个人无权要求对公司进行审计。故原告请求委托第三方审计单位对甲公司所有财务账目进行审计,理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供稿人:新兴县人民法院温德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