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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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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云浮日报

“刷手”帮助网店进行虚假交易和虚假评价扰乱市场秩序,遭判刑

日期: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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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08版:法治周刊       上一篇    下一篇

  基本案情

  2023年9月至2024年6月,被告人王某伙同康某组织他人为网店商家“某健康大药房”的弹力袜进行虚假交易和虚假好评。王某先从上家“小强哥”处接到刷单任务后,再将刷单任务转发给下家康某,最后由康某将刷单任务转发给梁某、叶某、朱某等下级刷手完成刷单任务。2023年9月至2024年6月期间,被告人王某和康某共组织他人刷单31316单,每单获利1.5元,王某和康某均从中获利46974元。公诉机关认为,两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康某在明知是虚假信息的前提下,仍通过信息网络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来获利,违反了国家规定,扰乱了市场秩序,情节严重,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鉴于被告人王某、康某均属于初犯,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出全部违法所得,悔罪表现较好,适用缓刑不至于对其所在社区产生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对被告人王某、康某予以宣告缓刑。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人康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6974元;被告人王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6974元。

  法官说法

  随着网络平台购物的发展,为了提升网店的商业信誉,不法商家通过非法刷单、虚构交易来提高商品的销量和排名,并在网上形成虚假交易记录进行虚假评价,欺骗和误导了广大消费者,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信誉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本案两被告人组织“刷手”非法帮助商家刷单,制造虚假交易,发布虚假好评,提升网店经营者的销量、信誉和排名,自己则赚取佣金。被告人的行为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同时也侵蚀了其他网络经营者的竞争优势和竞争机会,其行为严重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破坏网络市场诚实信用的原则,属于违法行为。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违法,情节严重,因此被追究刑事责任。

  法官提醒,虚假购买、虚假评论的网络刷单行为误导消费者,扰乱互联网市场交易秩序,损害商业声誉,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商家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守法经营。广大群众在网络购物时亦要理性消费,识别虚假信息,同时警惕以网络刷单为名的诈骗,避免上当受骗。

  (供稿人:罗定市人民法院邓美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