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逾期未接受处理扣留车辆进行依法处理的公告
日期:05-12
为严格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道路交通管理执法行为,现依法对因交通违法被扣留且逾期未接受处理的车辆予以公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请下列2042车辆(其中汽车类54辆、二轮摩托车1943辆、三轮摩托车46辆,详见附表)的所有人、管理人或驾驶人(以下简称“当事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及相关有效证件,前往新兴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新城镇新洲大道南29号)接受处理。当事人逾期仍未前来接受处理的,公安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对相关扣留车辆依法进行处置。
特此公告。
新兴县公安局
2026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