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洪某因生活消费需要,于2025年5月初在某网购平台上,购买了被告经营网店所销售的“某牌茶多酚荷叶胶囊”(属保健食品),洪某在收到货后服用三天感觉效果明显,遂于当月中旬复购了该产品,两次消费合计1935.26元。洪某在服用该产品数天后出现了不适症状,遂质问被告是否产品的问题所导致。被告答复:“这是正常反应,停止服用后,上述反应会减轻”。但洪某停止服用后,症状仍然存在。于是,洪某将签收的部分产品送去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报告显示,该产品中含有非法添加违规药物西布曲明。洪某与被告客服进行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郁南县法院审理认为,洪某在被告经营的网店购买“某牌茶多酚荷叶胶囊”(属保健食品),双方之间形成买卖合同关系。被告作为食品销售者,有义务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食品。经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被告销售的保健品含有非法添加违规药物西布曲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被告应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洪某退还货款1935.26元及支付检测费600元;被告应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洪某支付赔偿金19352.6元。
典型意义
爱美之心人皆有之,利用人们“以瘦为美”的心理,众多减肥产品“应运而生”,一些商家销售含有非法添加物的产品,侵害了广大消费者权益,给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带来风险隐患。本案中,被告销售的保健食品含有非法添加违规药物西布曲明,消费者在服用后出现不适症状,消费者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法院判令卖家退还原告货款,弥补消费者的实际损失;此外,支付十倍赔偿款,体现的是惩罚性赔偿。在此也提醒广大消费者,应当谨慎对待减肥食品,切勿盲目追求减肥效果而忽视身体健康。
(供稿人:郁南县人民法院李志雯邱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