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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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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云浮日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

日期: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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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03版:综合       上一篇    下一篇

  云浮市生态环境保护普法专栏

  第九十五条 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生态环境影响登记表:

  (一)可能造成重大生态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生态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

  (二)可能造成轻度生态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生态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三)对生态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编制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应当填报生态环境影响登记表。

  建设项目的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九十六条 建设项目的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概况;

  (二)建设项目周围生态环境现状;

  (三)建设项目对生态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

  (四)建设项目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及其技术、经济论证;

  (五)建设项目对生态环境影响的经济损益分析;

  (六)对建设项目实施生态环境监测和排放管理的建议;

  (七)生态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内容。

  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生态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内容和格式,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