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云浮融媒记者罗强通讯员焦通)春季天干物燥,森林火灾风险增加。近日,郁南县公安机关公布近年来多起森林火灾典型案例,多名当事人因违规野外用火引发山火,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最高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赔偿生态修复费用18万余元。
2026年2月,通门镇发生山火。经公安机关查明,覃某某非法携带火种上山,因过失引发火灾,目前已被依法刑事拘留。同月,南江口镇也发生一起山火,谢某某在山头除草时用打火机烧蚂蚁,不慎引发山火,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近年来,多地均有相似案例被依法判决。如2022年4月,王某在大湾镇山场不慎引发森林火灾,过火面积达到刑事案件立案标准。郁南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王某犯失火罪,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2020年11月,东坝镇村民安某在山场割草作业期间吸烟,将未熄灭的烟头丢在地上引燃周边杂草,造成山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赔偿生态修复费183256元。
公安机关提醒广大群众,严禁携带火种进山,严禁野外违规用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过失引发火灾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此外,《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也明确禁止烧黄蜂、吸烟、野炊、烧荒等行为,违者将面临罚款乃至刑事责任。